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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部门和单位能够发行证券,发行证券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者: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4日|分类:金融证券 |438人看过

发行证券,是指证券发行者为筹集资金或扩充经营资本,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发售证券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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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如发行的国库券、财政债券、重点建设债券等,统称为国债;

2.股份有限公司。如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的股票,有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发行的债券为公司债券;

3.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为金融债券;

4.企业、非股份制公司制的企业。发行的主要是企业债券。

证券发行,有的是在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的,称直接发行。但更多的是通过证券公司来进行的,即证券发行是由发行者、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三方进行的,称为间接发行或委托发行。

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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