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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七百多万款项,成功追回

发布者:郑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10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潘X,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XX154-301,公民身份

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上海XX律师。

被告:姚XX,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铜陵南路1号碧湖云溪沁XXA座,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8884002X

法定代表人:姚XX,职务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公司行政部经理。原告潘X与被告姚XX、安徽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长薛XX、审判员刘海燕、人民陪审员尹来意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姚XX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740万元及借款利息26825元以上合计XXX元。(上述利息按年4.35%计算自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之后顺延至全部款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姚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判被告安徽XX公司以其抵押担保的房产(位于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XX办2101-2112,房产权证号: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110XXXX2016号)对上述第1、2项诉请优先受偿。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6年被告姚XX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共计1500万元整,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于2016年7月份向被告出具借款1500万元。被告也在后期陆陆续续向还款。截止2020年12月25日,被告共计向原告还款760万元,因被告资金周转不过来,特与原告协商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限,原告表示同意,双方就剩余的740万元借款签订了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25日,被告安徽XX公司同意用其名下财产作为抵押。并于2021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XX办2101-2112房产抵押给原告。现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姚XX取得借款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本息,被告安徽XX公司应以其抵押担保的房屋优先偿还上述债务。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确认:姚XX于2021年9月30日前归还潘X借款本金740万元,如姚XX未按约支付潘X借款本金,则潘X有权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安徽XX公司对第一项借款本金的偿还,向潘X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40元,由安徽XX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办案过程:律师接收当事人委托后,去抵押财产现场核实情形,发现有部分房屋已经出租给第三人,与对方进行了协商。考虑到案件金额较大,还积极联系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出具报告说明。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后,积极筹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实践操作中,一些金额较大案件,需要积极收集相关案件证据,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特别考虑到当事人诉讼追求的价值,帮委托人快速实现案件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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