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女士和朋友逛完街后在美团团购了一份79元的套餐,打算美美吃上一顿,可还没吃两口便在菜中发现了一只蟑螂,这让李女士和朋友瞬间食欲全无。经李女士反馈后,餐厅当即赔偿李女士1000元,并表示套餐已通过美团核销,一旦到账就将79元餐费返还给李女士。然而几天过去,当李女士再次询问餐厅退费事宜时,餐厅认为自己已赔偿一千元,不愿再返还餐费。沟通无果后,李女士一气之下将餐厅起诉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李女士向餐厅购买案涉食物,餐厅有义务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餐厅提供给李女士的食物中混有蟑螂,显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李女士要求餐厅退还餐费以及支付赔偿金,于法有据。李女士此次消费79元,价款十倍不足1000元,赔偿金额为1000元,故餐厅应向李女士退还79元餐费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餐厅主动退还了79元餐费,李女士也消了气,主动撤回起诉,本案案结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餐饮服务或者购买食品时,若发现食物有异物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应及时、合理、合法地进行维权。在拍照或者录像保留证据后,积极与商家沟通协商,若协商未果可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反映,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渠道维护合法权益。餐饮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提升食品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