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志律师
陈文志律师
浙江-温州专职律师执业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话说婚姻协议

作者:陈文志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8次举报

 按照“婚姻契约论”,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但是“婚姻契约”不能等同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否则把“人”贬低为“商品”,容易导致家暴虐待等恶劣现象。《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然而,处理姻关系,有必要树立“契约意识”。
    一、婚礼与彩礼
    婚姻是人生的头等大事。双方是否匹配适当,有无“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都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考察、确认。
    古代周文王制定的“婚姻六礼”,规定男女双方从认识到结婚的六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有仪式(公众见证),有经济补偿(彩礼)等。在古代,娘家把女儿抚养成为劳动力时,嫁给男方,男方需要给女方娘家一定的补偿,使两亲家的利益有所平衡。
    现代社会,女方婚后仍然担负着赡养娘家父母的义务,用彩礼给娘家补偿的必要性就降低了。但是,旧习俗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消除。另外,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彩礼,双方自愿,不影响给付人正常生活的,并不触犯法律。但是如果借婚姻巧立名目、漫天要价,例如“改口费”多少万元,超出了给付人的能力,显然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如何“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待于“细化”。
    二、谈恋爱就是“谈判”
    订立协议,需要双方协商谈判。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也要双方协商谈判。
    订立合同,必有“目的”。“目的”是合同的灵魂。男女恋爱结婚的主要目的:一是生儿育女,双方共同完成老天爷安排的“使命”。二是夫妻双方互相照顾。
    为了达到生儿育女的目的,就得考虑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父母文化基础对于子女的教育成长起着“起跑线”作用。夫妻互相照顾,也需要必要的物质基础、文化基础。
    谈恋爱(婚姻谈判)与商业谈判相比,往往要考虑有两点特殊性:一是“潜力性”。某对象虽然目前不发达,但是有发展潜力。二是“机会性”。虽然自己具有竞争力、优越性,但是如果择偶过于挑剔,过分强调婚姻条件,忽视“婚姻目的”,机会越来越少,有被“剩”下来的风险。某女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凭,到婚介机构找对象,要求婚介机构提供高学历、高收入男生名单。婚介机构告诉她,有高学历、高收入的男生看不上她。其中一位男生是博士,但要求女方的年龄比她小。

    三、预防“骗婚”

    从婚姻纠纷案例看,尽管未婚男女交往都带有“婚姻导向”,但是“谈恋爱阶段”属于“发展友谊阶段”,而“发展友谊”过程中的消费、赠送,不能索赔或讨还。如男方送女方520元、1314元红包,虽然有“爱情含义”,也认为是“友情赠送”,法院判决不用归还。
    有的未婚男生会想,我花几百元、几千元、乃至于花几万元就能“赢得一个老婆,很合算”。有的无良女子就利用未婚男的这种心理行骗。现在有个诈骗热点,无良女子通过当抖音视频直播,要求看她视频的男生赠送礼物,承诺“处对象”。甚至有的诈骗分子“男扮女装”以“网恋”为名从事诈骗。
    现实中还存在以结婚名义骗取彩礼的情况。有的无良女子在“婚前”骗取男方“彩礼”等财物,婚后不同居或同居不久即离婚,使男方赔了夫人又破财。按照《婚姻家庭编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可以退还彩礼。但能否追回彩礼,存在失败风险。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
    现在网络出现一个“拼婚”名词。男女双方都没有找到对象,临时约定双方结婚,财产AA制,男方不赡养岳父母,女方不赡养公婆。有人认为,这不近人情,等于“没有爱情”。
    我们说,爱情不是童话,而是要建立在双方的合意上。《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拼婚”大体符合该条规定。
    当今家庭经济模式,大都不再是“男耕女织”。双方收入除了“家庭生活费用”外,尚有积余。同时,双方的理想、环境、法律义务也不是完全重合。例如,儿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可以减少婚后纠纷。 
    婚姻协议的内容可以包括夫妻相互忠诚、相互照顾、父母赡养、子女生育抚养、财产归属与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女方在子女生育、抚养上的付出比男方多,在婚姻协议中适当向女方倾斜,这是完成共同使命的要求,也是双方实质平等的体现。
    夫妻之间约定财产也只宜是“大致”的,不宜过于计较。同时,夫妻感情的加深,也需要双方互相“投资”、奉献。如果过于注重个人利益,不愿意为对方奉献点什么,那就会导致夫妻感情降温。

 

 

 


首先声明:除当事人通过华律网与本律师联系外,请其他网络平台业务员等不要拨打本律师手机联系“案源推销”、“业务推广”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161022211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