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的部分权利,但并不享有全部权利。这是因为公租房是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租赁住房,承租人只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能对公租房进行处分,也不能把公租房出租出去,进行收益。尽管如此,承租人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业主权利,例如物业服务、维修保养等方面的权益。因此,在住公租房期间,承租人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公租房是不能进行买卖,只能进行租赁,也就是说承租人只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能对公租房进行处分,也不能把公租房出租出去,进行收益。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