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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所得,被抓了钱需要被没收吗?

发布者:天津九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2日|分类:行政复议 |11040人看过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卖淫的处罚中并无没收违法所得,因此是不需要没收的。
      不过民法典对“不法原因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选择了跳过,理由是在我国不法所得都需被国家收缴,不涉及不法得利的返还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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