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律所接待过一个汽车喷漆工的法律咨询,在咨询中他跟我说因为长期的有毒有害作业导致了肺部出现病变问题,想找单位索赔。就此我很有感触。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法规明确的有10大类115种。工作前,可先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看有无职业病危害物。因为根据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和健康检查、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提供防护设施和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无防护措施作业;参与职业卫生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权利。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证据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订立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将组织健康检查的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只有保存合同等证据,才能证明从事过何种工作、接触过何种职业有害因素,从事有害工作的时间过长等问题。
同时防治法第四十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可在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或疑似或确诊为职业病时,应及时报告。因此,如怀疑患职业病,应及时诊断。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诊断有异议的,可申请鉴定。不服鉴定结论,也可申请再鉴定。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有关材料。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鉴定后,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在确诊一年内,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自己或直系亲属或由工会组织直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