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孟母三迁”,今有重金购买“学区房”的噱头, 许多业主为了能让孩子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往往优先考虑 学区房,因此学区房的价格要昂贵很多,同时也成为一些开 发商的重要促销手段。部分开发商会大力宣传其所承建小区 为某某学校学区房,但是如果后期因为种种因素未能实现学 区房划分,业主群体性起诉,势必给开发商带来一定影响, 开发商要承担什么责任呢?为此,又该如何应对?
一、违反“学区房”的宣传,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 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 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 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 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 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 样看来,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往往以该小区为某学校的学区 房作为重点宣传,该宣传(说明)具体确定,应当视作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要 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第 1 页 共 4 页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 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八十三条:“承 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是承诺,该 合同(既包括合同里载明的条款,也包含该学区房的约定) 即成立并生效。开发商违反该学区房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二、如何尽量避免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承担?
(一)“学区房”宣传方面 1.首先,针对开发商所承建项目小区是否为学区房,建 议开发商在宣传上保持谨慎态度,无论是销售人员口头或者 书面承诺还是网上广告宣传资料的展示等不对购房者购买 房屋为学区房作出肯定性的回答,建议避免如下字眼,如“购 买某小区一定能就读某学校”、“某小区是某学校的学区房”、 “凭借购房合同可以就读某学校”等。 2.其次,建议开发商在广告、宣传资料及其他表述对教 育资源进行宣传的过程中不明确说明某小区为学区房,并且 该宣传资料的内容应避免成为合同条款和附件约定。若是处 于营销效果考量,建议可以宣传资料上使用模糊字眼宣传, 譬如:“顶尖学校就在家门口”、“或安家某小区,不但能 让孩子少了上学、放学路上艰难的挤公交,更能让孩子就近 上学,做父母也宽心多了”等。
出于风险规避的必要性来看,也可以在销房现场制作不 利因素及入学政策现场公示牌。载明如:“感谢您购买我司 第 2 页 共 4 页开发的某小区房屋,某学校虽然在智慧城楼盘的开发规划范 围之内,该房屋某学校周边,但您的子女及相关亲属将来能 否进入该学校就读,应以该学校相关入学规定、当年的招生 计划及招生安排和地方教育局的相关规定为准,我司不对学 区及入学等事宜作出任何承诺。”
(二)合同签订方面 处于规避后期风险及避免诉讼等纠纷的考虑,建议开发 商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或附件补充协议中对出卖人 的相关广告、宣传材料及其他表述作出相应的约定(以下 1、 2、3 可择其一也可选择使用多个)如:
1.对出卖人在相关广告、宣传材料及其他表述与本商品 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商品房预售合同 及补充协议签订的内容为准”。该条款表明,经双方协商一 致开发商的相关广告、宣传材料及其他表述已明确排除了成 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相反,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对相关 广告、宣传材料及其他表述与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不一致的 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的内容为准的意思表示后,业主仍与 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则视为完全认可购房合同的内容,在 此之前的任何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均不具有约束效力,双方 的交易行为应以购房合同为准。
2.“出卖人所展示的样板间及其他广告、宣传资料、项 目模型及户型模型,不作为任何房屋的交付标准,一切以本 合同约定及政府相关批准文件为准。出卖人同时提醒买受人 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对小区各项配套设施及所在楼宇的结构 布局作充分了解”; 或“出卖人已就该商品房所在项目内部及周边的道路及 规划情况向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如项目周边情况(包括 第 3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 道路、绿地、公园、学校、公共停车场、建筑形态、建筑高 度、规划用途等等)发生变化,均以政府规定为准,出卖人 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是约定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唯一依据,其 余口头约定或相关广告宣传资料等都不作为本合同的一部 分,不作为双方解决纠纷的依据”。 提示: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宣传时应当提高风险把控, 谨慎开展广告宣传活动,避免误导性宣传,(1)可在宣传 单页、广告墙等宣传资料中明确标注该行为为要约邀请,实 际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另,因商品房买卖合 同为开发商提供的制式合同,部分条款有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的风险,(2)应将重要条款以足够引起购房人注意的方式 予以提示和说明,并在签订合同时对购房人进行充分的释明, 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与宣传广告约定不一致的,以 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房屋作为家庭的重要资产,消费者在 购买房屋时应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深入了解当地的学区政策, 避免因疏忽、轻率做出购房的决定而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