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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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作者:陈凯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4次举报
2024-05-23

一、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1.主观意图的差异:寻衅滋事的行为者通常出于调侃他人、发泄不满或者炫耀武力等非理性的动机;相比之下,故意伤害则更倾向于因某些具体的缘由或与他人存在的矛盾仇恨而引发。

2.施害客体的甄别:寻衅滋事所针对的对象具有显著的随意性,较为模糊;相较而言,故意伤害行为在实施前通常会有明确的目标人物,其身份和地位皆为受害方明确知晓。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故意伤害他人不能工作怎么赔偿

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案件,赔偿标准如下所述:若行为人因故意损毁他人身体健康而导致受害者轻伤及以上程度的损害,则其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必须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恢复身体健康所需的必要支出,同时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其他费用也须全额给付。

若加害行为导致受害者伤残,责任人还有义务支付受害人身心辅助器具费以及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若蓄意伤害最终导致受害者死亡,责任人还需支付死者家属的丧葬费及丧葬补偿金等相关损失。

来源:华律网

陈凯,专职律师,浙江义乌人,中共党员。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5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
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
1330720********54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