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猝死应当属于意外伤害,既然猝死属于意外伤害,那么猝死亦属于意外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机体内潜在的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意外的、突然的、非暴力性死亡。其次,依照通常理解,猝死的原因既包括病理性因素,也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猝死发生于平素身体健康或基本健康的人,其亦是一种临床表现,猝死的病因可分为心源性和非心源性。心源性猝死通常是由于心脏器质性疾病、恶性心律失常导致。非心源性猝死包括其他系统疾病、药物或毒物中毒、过敏、精神应激、水电解质和代谢紊乱、严重感染等,还有一些原因不明的猝死。故在尚未排除死者属心源性因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猝死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死者是疾病导致死亡。
其次,投保人与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注意保险条款中有没有将“猝死”作为疾病范围的免赔条款,同时投保人对于“猝死”属于免赔条款有没有尽明确的提示以及告知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再者,运动员通常被认为是最健康的群体,当运动员发生猝死时,尤其发生在公开竞赛场合,往往引起轰动的社会反响和情感震动,这种猝死难道也是因为身体疾病所导致吗?所以我们不能将猝死的原因全部归类为因身体疾病所导致的,这种说法太片面了。
综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不明原因猝死,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付保险金。(律师个人看法,仅限于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