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钟城芳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在现代生活中,许多人饲养宠物作为生活中的伙伴,宠物能够给饲养人带来陪伴与情感支持,与宠物相处可以促进心理和身体健康。基于新时代情感层面的需求下,饲养宠物的需求激增。
随着饲养宠物数量的激增,因饲养的宠物狗、猫或其他小动物伤人的案例与日剧增。因饲养宠物咬伤人,该来担责?《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宠物主人应当充分了解饲养动物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本文提示广大宠物爱好者,在享受饲养宠物的乐趣时,需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文明、安全饲养宠物。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8日6时40分许,张三沿村内生产路自北向南步行路过李四养猪棚时,拴养在该养猪棚内的一只黑狗挣脱绳子并将张三咬伤。张三受伤后当日入院治疗,诊断为被狗咬伤,双眼部皮肤撕裂伤,鼻部皮肤撕裂伤,面部皮肤撕裂伤,右上肢皮肤撕裂伤,共计住院10天。
张三出院后找到李四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张三将李四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所有损失。经过法院委托鉴定,张三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中李四辩称:咬伤张三的黑狗是我本人饲养的,一直被拴养在院子里饲养,没有办理养犬手续,事故当天,是张三惹怒黑狗,狗挣脱绳子将张三咬伤,张三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摘要:】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李四在庭审中自认,认定李四为案涉黑狗的饲养人,负有管理控制案涉黑狗产生危险的义务。李四在饲养动物期间,对案涉黑狗管理约束不善,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导致案涉黑狗咬伤张三造成人身损害,无证据证明张三对所受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李四应对张三因黑狗咬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1.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条款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即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在照看期间因宠物伤人也应承担责任。
2.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饲养人或管理人带狗等宠物到户外活动但未栓牢导致宠物将他人咬伤抓伤引发的纠纷非常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义务,携带宠物外出应当用合理的工具束缚宠物进行牵领并避让他人,避免宠物伤人。
3.擅自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活中,一些人违反规定饲养诸如藏獒等烈性犬、大型犬或毒蛇等危险动物,对饲养此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第1247条做出了严格的责任规定,只要因饲养了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免除其侵权赔偿责任。
4.饲养人遗弃、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社会上有一部分流浪狗、流浪猫等是被饲养人或管理人遗弃、逃逸的,很多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是由流浪狗、流浪猫造成的;发生此类损害事件,不管饲养动物是遗弃还是逃逸,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的两种特殊情况:
(1)与喂养的流浪动物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的饲养人,属于“动物管理人”的范畴,应对其喂养的流浪动物咬伤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2)在流浪动物进入公共小区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法院判例推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该流浪动物的“动物管理人”,因此,当发生流浪动物在小区内给他人造成损害且不能确定饲养人时,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因此,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严防动物脱离自己的实际控制,更不要故意遗弃饲养的动物;对在固定区域内的流浪动物长期饲喂应持慎重态度,物业公司对待长期停留在服务区域内的流浪动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