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为典型售后公房法定继承纠纷,代理原告钱某某。被继承人孙某、钱某系夫妻,分别于1998年、2008年去世,遗留登记在孙某名下的上海市长宁区售后公房一套,该房产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为本案核心遗产。两被继承人生前共育七名子女,即原告钱某某、被告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钱某戊,以及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女儿钱某己。此外,钱某留有遗腹子侯某,侯某自幼随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与二人形成合法养父母子女关系,属于适格继承人。侯某于2021年离世,其继承份额由配偶余某及子女余某甲、余某乙转继承。钱某己生前收养一女苏某,其应继份额由养女苏某转继承。本案争议源于被告钱某戊,其主张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且家庭成员签订过遗产分割协议,据此要求独自继承全部涉案房屋。原告对其主张不予认可,各方就遗产继承方式、分割份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案涉遗嘱及家庭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经庭审审理,钱某戊举证的全部遗嘱及协议均被法院认定无效、不予采信,具体如下:
1.孙某代书遗嘱因重大形式瑕疵无效。该遗嘱存在多项无法补正的法定缺陷:其一,钱某戊庭审中对代书人身份陈述前后矛盾,无法确认代书人身份;其二,遗嘱仅一名单位同事签名,缺失遗嘱人孙某本人签名及另一见证人签名;其三,落款日期存在涂改,标注时间早于孙某户口注销时间,内容虚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完整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该遗嘱要件严重缺失,被依法认定无效。
2.钱某代书遗嘱因见证过程存疑无效。该遗嘱虽有两名见证人签名,但订立流程存疑:一方面,仅文末统一标注日期,立遗嘱人及见证人均未单独签名注期,不符合法定形式;另一方面,当事人与见证人陈述相互矛盾,无法证实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订立、确认过程,不能证明遗嘱系钱某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认定该遗嘱无效。
3.口头遗嘱及家庭协议无法律效力。钱某戊主张的口头遗嘱,无证据证明系被继承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亦无两名以上见证人佐证,不符合法定要件。其提交的2007年家庭分割协议,形成于二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并非被继承人生前意思表示,且有继承人当庭证实并非自愿签署,各方未达成真实合意,协议无法律约束力,未被法院采信。
案件结果
案涉全部遗嘱、协议均被认定无效,本案依法适用法定继承。涉案房屋为二被继承人夫妻共同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法院结合案情裁量,钱某戊长期陪伴、赡养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多分遗产;钱某甲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并赠与钱某戊,该合法处分行为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判决:原告赵某、被告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各继承房屋八分之一份额;钱某戊继承十六分之五份额;余某、余某甲、余某乙各继承二十四分之一份额;苏某继承十六分之一份额。全体当事人需相互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