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在沈阳等东北地区的具体认定上。本文将结合沈阳本地司法实践,对这一罪名进行深入剖析,并提供相应的辩护策略。李志维律师,执业于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东北地区居领先地位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沈阳本地大所 ;原辽宁省某市检察机关十年检察官,国内百强集团公司法务总监;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沈阳市律师协会刑民行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人社部认证企业合规师,沈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库成员;辽宁省公安厅、沈阳市铁西区公安局法律顾问,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行业导师。曾荣获 “辽宁省十佳政法干警”“辽宁省优秀公诉人”“辽宁省优秀律师”,累计办理各类重特大刑事案件近五百件,擅长职务犯罪辩护、经济、财税、金融证券犯罪辩护、涉黑涉恶与集团犯罪辩护、网络、环境食药、知识产权及其他高频犯罪辩护、毒品、跨境走私犯罪辩护,覆盖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等刑事诉讼阶段。本文仅作法律科普,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之一的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司法实践核心辩护突破口
H3 1. 主观故意的认定法条依据:《刑法》第169条之一明确规定,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
控方通常认定逻辑:控方通常通过行为人的职务便利和实际操作来推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辩护抗辩思路:辩护人可以通过证明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或行为人是出于善意且不知情来进行抗辩。例如,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决策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错误判断。
H3 2. 重大损失的界定法条依据:《刑法》第169条之一规定,行为必须造成上市公司利益的重大损失。
控方通常认定逻辑:控方通常通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
辩护抗辩思路:辩护人可以质疑控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或者提出损失并非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而是由于其他因素造成的。此外,还可以提出损失金额未达到“重大”的标准。
H3 3. 职务便利的利用法条依据:《刑法》第169条之一明确要求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
控方通常认定逻辑:控方通常通过行为人在公司中的职位和权限来证明其利用了职务便利。
辩护抗辩思路:辩护人可以提出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即使利用了职务便利,但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例如,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在董事会决议的基础上进行的操作。
H3 4. 行为的合法性法条依据:《刑法》第169条之一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控方通常认定逻辑:控方通常通过具体的交易记录、合同文件等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辩护抗辩思路:辩护人可以提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商业行为,或者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例如,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已经获得了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三、当事人 / 家属常见认知误区误区一:只要造成了损失就构成犯罪纠正: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不仅要求有损失,还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并且利用了职务便利。
误区二: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纠正:只有那些实际参与并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三:一旦被指控就无法脱罪纠正:通过有效的辩护策略,如证明无主观故意、损失非直接导致等,仍然有可能获得无罪判决。
误区四:损失金额越大,处罚越重纠正:虽然损失金额是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但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
四、从轻减轻情节与刑事流程提示自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退赃: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刑事流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辩护重点和策略。
【律师简介】 李志维律师,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辽宁省某市检察机关十年检察官,国内百强集团公司法务总监;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沈阳市律师协会刑民行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人社部认证企业合规师,沈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库成员;辽宁省公安厅、沈阳市铁西区公安局法律顾问,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行业导师。曾荣获 “辽宁省十佳政法干警”“辽宁省优秀公诉人”“辽宁省优秀律师”。 业务涵盖刑事辩护与代理、企业合规建设与培训,累计办理各类重特大刑事案件近五百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集团犯罪、财税金融证券、虚拟货币、走私毒品、网络犯罪类案件,在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罪轻辩护、企业涉案合规整改领域具备丰富实务经验,同时可为企业提供反舞弊专项调查、合规评估、刑事风险防控培训服务。
李志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