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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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涉执行渎职一审判五年,沈阳刑事律师李志维二审争取认定从犯,刑期直接下调一年半

发布者:李志维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1日 7人看过 举报

2026-08-1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执业律师与法院法官共谋受让不良债权,违规操作执行程序、向办案人员支付好处,一审法院未区分共同犯罪主次角色,认定当事人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不服判决,委托沈阳刑事律师李志维提起二审上诉,核心诉求为认定从犯、大幅减轻刑期。

二、办案经过

李志维律师完整梳理卷宗,拆分法官主导职权行为与当事人辅助配合行为,搭建从犯、全额退赃、坦白三重辩护逻辑。二审庭审完整论证主次分工差异,指出一审未区分主从犯导致量刑失衡;庭后提交同类共犯减刑判例,强化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沈阳刑事律师李志维全部核心辩护观点,维持罪名不变,依法认定当事人为共同犯罪从犯,撤销五年原判,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大幅缩减一年半,实现显著从轻改判。

四、律师观点(沈阳刑事律师李志维)

渎职共犯以司法职权划分主从,无办案权限仅配合协助的人员,应当认定从犯减轻处罚;

全额主动上缴涉案财物、如实坦白,是二审重要从轻量刑情节;

债权形式合法的案件,不可将全部执行回款直接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加重量刑;

一审未区分主从犯属于量刑失衡,是二审上诉核心突破口。

【罪名详解: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构成要件:①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执行人员);②主观方面为故意;③发生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④违法采取保全、执行措施;⑤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量刑标准: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辩护要点:1.主体身份抗辩——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执行职权;2.行为性质抗辩——执行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属于正常履职范围;3.损失认定抗辩——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标准、损失与行为的因果关系;4.共同犯罪抗辩——主从犯认定、无职权人员是否构成共犯、责任划分;5.情节辩护——主动挽回损失、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

【律师推荐】

沈阳刑事律师李志维精通司法渎职类共同犯罪辩护,擅长处理律师、中介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涉执行渎职案件,通过精准拆分行为分工、区分职权主次,成功为多名当事人认定从犯、大幅减轻刑期。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件,推荐咨询沈阳刑事律师李志维



李志维律师,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负责人。原辽宁省某市检察机关十年检察官,国内百强集团公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职务犯罪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1210120********09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