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戎珂律师
盛戎珂律师
江苏-常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定作合同纠纷——委托律师收回货款

发布者:盛戎珂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9日 7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通信塔加工制作框架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符合被告设计要求的通信塔。合同约定被告于合同签订时支付总价款30%;原告发货出厂前被告再支付总价款40%;设备安装完毕一星期内通过验收后(若一星期内被告不组织验收视同验收合格)一个月内被告再支付总价款25%;剩余总价款5%作为质保金,应在合同生效期起一年内一次性付清。合同另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银行贷款利率的五倍作为逾期付款赔偿金。合同还特别约定,在被告没有付清价款之前,标的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付清价款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及时加工制作并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交付符合被告设计要求的通信塔,产品规格型号均为JC-0.45风压-45米。通信塔交付当天,即由被告方委托的单位安装完毕,按照合同约定的定价,被告应付总价款共计1679015元。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付款250000元、于10月31日付款560000元、于11月30日付款320000元,共计1130000元,付款比例为67.30%。目前95%总价款内被告方欠款465064.25元已经逾期一年多,5%质保金也已经于2020年7月31日全面届满。对于上述欠款虽经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一直拖延拒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定作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保护。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通信塔价款及承担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的计算,双方的约定也并不过高,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荣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错误的,不影响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无锡荣X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景灿钢杆有限公司通信塔价款计人民币549015元。

二、被告无锡荣X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景X钢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465064.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质保金83950.7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22年1月12日为95893.4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25元,由被告无锡荣X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盛戎珂,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理工科背景,曾在省级期刊发表学术文章数篇,有多年政府工作经历,熟悉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6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