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清算责任纠纷。原告东莞市XX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因与第三人东莞市XX鞋材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第三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查明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因长期停业未经营已于2020年6月1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作为股东的阮某、黄某始终未依法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账册、财产下落不明,无法清偿债务。
二、李彩燕律师代理策略与关键动作
1. 证据链条严密,事实锁定清晰
李彩燕律师首先固定了前案生效判决((2022)粤1971民初****号)与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明确了债权金额与执行不能的事实。
其次,调取了第三人公司的全套工商内档,证明两被告系公司股东,且公司因“长期停业未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构成法定解散事由。
在此基础上,她明确指出两被告作为清算义务人,在吊销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已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2. 法律适用精准,直击责任主体
李彩燕律师准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主张两被告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她将“公司被吊销”与“股东未清算”之间的因果关系清晰呈现,有力驳斥了股东可能提出的“未收到通知”“不知情”等抗辩空间。
3. 诉讼目标明确,请求直指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不仅要求支付货款本金89966元及利息,更明确要求两被告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极大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三、法院判决与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李彩燕律师的主张,认为:
第三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应当解散,股东负有清算义务;
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因怠于清算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利益受损,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两被告阮某、黄某对第三人公司的债务(货款89966元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四、案例典型意义与律师专业价值
本案清晰展示了在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且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债权人如何通过追究股东清算责任实现债权。李彩燕律师在本案中体现出以下专业能力:
前瞻性诉讼策略:不局限于执行不能即止步,而是深入挖掘股东责任;
证据组织严谨:将前案判决、执行裁定、工商档案等多类证据形成完整逻辑链;
法律条文运用娴熟:准确选择“清算责任纠纷”案由,并精准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程序把握到位: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仍通过扎实的证据与法律论证获得法院全面支持。
李彩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