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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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发布者:杨岚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7日|分类:房产纠纷 |948人看过

房产中介未及时履行告知卖房人需配偶同意才能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义务,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但并非造成出卖人损失的主要原因,房产中介应对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房产中介参与提供虚假证件,导致购房人的房贷未获通过,其对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房产中介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未告知购房人涉案房屋对口学校学位的使用情况的关键信息,成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主要原因的,应返还佣金。

3、房产中介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就房产评估价对购房人作出虚假陈述,导致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无能力履行而遭受损失的,房产中介不得收佣金且应赔偿损失。

4、房产中介怠于履行房源核验义务,房屋因网签未撤销导致购房人经执行程序才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中介存在服务瑕疵,应向购房人返还佣金。

5、房产中介未能尽到向委托人全面告知并解读房产相关政策的义务,存在服务瑕疵。法院可衡量房产中介必要成本等因素,对居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酌定调整。

6、房产中介履行服务义务无讨失,但其关联公司申请查封房屋导致卖房人迟延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中介应承担责任,法院可酌减相应佣金。

7、房产中介导致交易方损失的,应承担与服务瑕疵(未核实交易方委托手续、房屋产权情况等)及法律后果相当的赔偿责任。

8、三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房产中介也是当事人。房产中介未尽注意义务,对合同最终未能履行负有责任的,构成违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9、房产中介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购房人履约能力不足又导致合同解除的;法院可综合房产中介在交易中提供居间服务劳务情况等酌定其退还卖房人一定居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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