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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作者:陈建东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1次举报

一、刑讯逼供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二、刑讯逼供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实践中,司法机关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刑讯逼供致人轻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即致人重伤、残疾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并按照第二款致人重伤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刑讯逼供罪的量刑幅度与一般故意伤害罪基本一样;如果造成致人重伤、残疾的严重后果,仍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处罚,显然有些过轻,所以法律规定应按故意重伤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中的“伤残”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严重残疾”范围宽,要适用该条款处罚,必须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忍”和“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两个条件。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适用死刑。

(3)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应分析行为人对于死亡的心理态度。如果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理态度,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如果是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并按照该条规定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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