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婚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的付出往往夹杂着情感与责任的双重羁绊。然而,当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曾经倾注的心血与金钱是否能在法律上得到“清算”?近期,我们接待了多起类似咨询:再婚夫妻离婚时,继父或继母提出,自己多年抚养继子女花费了大量金钱,现在婚姻破裂,能否要求生父或生母返还这些抚养费?
【为什么原则上不支持返还?】
1. 基于婚姻关系的自愿给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一旦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就具有了法定义务的属性。即便未形成严格的法律扶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照顾和支出,也通常被推定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的自愿行为,而非以将来返还为条件的借贷或垫资。
2. 不构成不当得利
主张返还抚养费的一方,常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没有合法根据”。而在再婚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要么基于法律规定(已形成扶养关系),要么基于道德伦理和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未形成扶养关系但共同生活)。这两种情形均具有合法或合理的基础,因此难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3.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家事审判始终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如果允许继父母在离婚后随意追索抚养费,可能导致生父母因无力偿还而降低对子女的生活保障水平,最终损害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裁判时,会优先考量这一价值取向。
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未成年继子女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而非基于人情世故的赠与或垫付。因此,已经履行的抚养义务,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要求对方返还。离婚时,继父母无权就婚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向生父母主张补偿或返还。
【哪些例外情形下可能获得支持?】
尽管原则不支持,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继父母的返还请求有可能得到法院的部分或全部支持:
1. 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如果再婚夫妻在婚前或婚内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费用属于“垫付”或“借款”,且生父母承诺在特定条件下予以偿还,那么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债权凭证主张返还。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约定的举证责任在继父母一方,口头约定在实务中极难被采信。
2. 抚养支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非自愿
例如,继父母在不知情或被欺诈的情况下,承担了本应由生父母独自承担的巨额费用(如生父母隐瞒子女重大疾病治疗费、高额择校费等),且该支出明显超出了继父母作为家庭成员应承担的合理限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酌情认定部分费用构成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从而支持返还请求。
3. 继父母子女关系被依法确认未形成扶养关系,且支出具有临时性、应急性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尚未形成稳定的扶养关系,且相关支出仅为短期、临时的应急救助(如突发疾病时的紧急医疗费垫付),而非长期、持续的生活教育投入,法院更倾向于将其认定为无因管理或临时帮扶,从而支持合理的返还诉求。
【实务建议】
对于正在经历或可能面临此类纠纷的当事人,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 注重事前约定 :再婚家庭若对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有特殊安排,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费用性质、金额、偿还条件等,避免日后口说无凭。
● 保留支付凭证 :大额抚养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留痕,并注明用途。现金支付难以举证,应尽量避免。
● 理性评估诉讼风险 :若无明确约定或特殊情形,单纯以“离婚了就要算账”为由起诉返还抚养费,败诉风险极高。建议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并考量该因素,争取适当倾斜。
● 关注情感与伦理维度 :家事案件不仅是法律之争,更是情感之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付出,即便无法用金钱衡量和追回,其在子女成长过程中留下的温暖印记,本身就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价值。法律是底线,但不是处理家庭关系的唯一尺度。
如果继父母在离婚后继续单独抚养继子女,且继父母子女关系嗣后解除,则有权向未尽义务的生父母追索此阶段的抚养费用。但总体而言,选择走进重组家庭,就意味着可能承担一份没有血缘却同样沉甸甸的责任。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