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荔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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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转让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民法典第406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林荔枝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次举报
2026-06-24

民法典施行四年多,仍有不少实务人士误以为“抵押期间不得转让财产”是铁律。事实上,规则已发生根本性变化。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财产,但前提是抵押权不受影响。


【核心变化:从“经同意”到“仅通知”】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依据原《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原则上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但《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确立了新规则: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这一条款的变更,意味着法律逻辑发生了重大转变:

● 原则上自由转让:除非合同里特意写了“禁止转让”,否则抵押人(房主)有权在抵押期间卖房。

● 无需“同意”,只需“通知”:转让程序不再以抵押权人(如银行)点头为生效要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

● 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这是新规的基石。即房子卖了,但抵押权依然“粘”在房子上。如果原房主不还钱,银行依然可以拍卖已经卖给买家的房子。


【深度解析:三方利益的博弈与平衡】

虽然法律允许转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性”交易。我们需要从抵押人、抵押权人、受让人(买家)三个角度来理解其中的风险与义务。

1. 抵押人(卖家):通知义务与提前清偿风险

作为卖家,您拥有了处分财产的自由,但必须履行“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需要银行“同意”,但如果银行能证明您的转让行为可能损害其抵押权(例如低价转让、买家信用极差可能破坏房屋价值等),银行有权要求您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 抵押权人(银行/债权人):抵押权不受影响

新规极大地促进了物的流转,但看似削弱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实际上,法律通过“抵押权不受影响”这一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核心利益。无论房子转手到谁手里,只要债务没还清,抵押权就一直存在。

3. 受让人(买家):最大的风险承担者

这是新规下最需要警惕的一方。根据“抵押权不受影响”的原则,如果您购买了一套带有抵押登记的房产,而原房主后续断供,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拍卖您刚买的房子。

因此,作为理性的买受人,在购买二手房时,务必前往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的权属状况。如果发现房屋存在抵押,应当要求出卖人先涂销抵押(还清贷款),或者在合同中约定由您代为清偿以消灭抵押权,否则您将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


【特别注意:新旧划断与“另有约定”】

在实务操作中,有两个关键细节决定了交易能否顺利进行:

1.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如果您的房产抵押登记是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之前办理的,根据自然资源部的相关通知,这类不动产在抵押期间转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也就是说,老抵押依然适用老办法,必须银行同意才能过户。

2. 合同约定的效力

《民法典》尊重意思自治。如果在当初签订抵押合同(如房贷合同)时,条款中明确约定了“抵押期间禁止转让”或“转让需经抵押权人同意”,那么该约定有效。目前,绝大多数银行的制式房贷合同中依然保留了限制转让的条款。因此,实际上想要转让,往往还是需要先与银行沟通,解决债务问题。


【“带押过户”:新规则的红利】

如今“带押过户”政策在全国全面落地,正是《民法典》第406条的直接体现。

所谓“带押过户”,是指在抵押期间的不动产买卖转移时,不需要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并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

此前的做法要求先筹资还贷、注销抵押、再办理转移、再新办抵押,流程繁琐、成本高昂。“带押过户”免除了卖方筹措资金的环节,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和时间。

目前主要有三种操作模式:

● 抵押权变更模式:适用于买卖双方贷款银行相同的情形;

● 双预告模式:适用于跨行交易;

● 非交易类变更:适用于继承、离婚析产等情形。


【律师建议】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定,旨在促进市场交易效率,打破“必须先还贷再过户”的资金壁垒。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我们建议:

买家:签约前务必查册,确认房屋是否有抵押。如有抵押,坚持“带押过户”需极其谨慎,最好要求卖家先解押。

卖家:翻看当年的借款合同,确认是否有“禁止转让”的特约。转让前务必书面通知银行,避免因违约引发法律纠纷。

法律在变,风险意识更需更新。如有具体的房产交易或债务处置难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林荔枝律师,现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负责人,是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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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20********14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