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些父母认为,既然孩子由我抚养,对方就别想见到孩子;也有人认为,既然你不让我看孩子,我就不给你抚养费。这些做法是否合法?
【抚养费支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要点解析:
1. 抚养费的强制性: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即便另一方拒绝探视,也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
2. 抚养费的范围: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
3. 抚养费的变更:如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要点解析:
1. 探望权的法定性: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负有协助义务,不得无故拒绝或阻挠。
2. 中止探望的法定条件:只有在一方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方可中止探望。常见的如:探望方患有严重传染病、有暴力伤害行为、有酗酒吸毒等恶习。
3. 中止须经法定程序: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认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而擅自中止对方探望,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
【常见误区澄清】
误区一:“你不让我看孩子,我就不给抚养费”
错误。 如前所述,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方拒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探视。同样,一方拒绝探视,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
误区二:“孩子归我养,我说不让看就不让看”
错误。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方的权利,直接抚养方负有协助义务。除非对方探望确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且经法院裁定中止,否则不得擅自拒绝。
误区三:“抚养费只是给孩子的生活费”
不全面。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子女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但超出基本范围的费用,如高额兴趣班、贵族学校学费等,需双方协商或另行主张。
误区四:“孩子大了,不用再给抚养费了”
不准确。 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子女年满18周岁。但如果子女18周岁后仍不能独立生活(如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丧失劳动能力等),父母仍应继续支付。
【如果对方拒绝支付抚养费,你可以:】
1. 协商沟通:首先尝试与对方协商。
2. 申请调解:向社区、街道或法院申请调解。
3. 起诉追索:以孩子为原告、你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4. 申请强制执行:取得生效判决后,如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扣划其工资、银行存款,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离婚对于夫妻而言是一段关系的结束,但对于孩子而言,父母永远是父母。抚养费的支付与探望权的行使,本质都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而非父母之间博弈的筹码。
请记住:
● 支付抚养费,是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 配合探视,是责任,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挠;
● 孩子,是无辜的,不应为父母的矛盾买单。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