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法律承认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那么,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在离婚时,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全部财产分割的依据呢?
答案是:不一定,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婚内财产约定也是有讲究的,下面我们来看看,哪些情况法院不一定支持呢。
1、当约定项下财产权属处于不明状态的情况时,一方要求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判归一方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达成以离婚为条件的《婚内财产协议》,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不认可该协议分配方式且双方未按约定实际履行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婚内财产协议如何起草,如何约定建议大家还是找专业的律师,防范风险,最大化地保障你的权益。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