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荔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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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妇”“神经病”张口就来?被骂到PTSD,对方却说是"正常回击"?名誉权案全记录

发布者:林荔枝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63人看过 举报

2026-10-10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网络空间名誉权保护的又一典型案例。网络言论自由有边界,尊重他人名誉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遇到网络纠纷时,应理性沟通、依法维权,切勿因一时冲动而触碰法律红线。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原告与被告在盆栽爱好者微信群中因抢购商品发生争执。双方从群内互怼一路升级到社交媒体平台,原告将群聊截图发布到个人账号,被告则使用两个账号,发布大量针对原告的言论,其中出现了众多侮辱性词语,以及侮辱性符号表情。这场风波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被诊断为焦虑障碍和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纠纷期间甚至因服用安眠药经民警到场处理才脱离危险。

于是,原告委托融创律所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诉讼。

(二)焦点问题

1. 被告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的相关言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2. 若构成侵权,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经过】

本案中,四川融创(天府)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面对被告在多个社交媒体账号发布的大量侮辱性言论,融创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对涉案帖子、评论、点赞转发数据进行公证固定,完整锁定侵权证据链;庭审中围绕言论的贬损性、指向性及社会评价降低等构成要件充分举证、有力论证。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其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并在两个社交媒体账号公开置顶赔礼道歉。从证据保全到法庭辩论,融创律师以专业与尽责全程护航,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名誉与尊严。


【法律分析】

一、法院认定侵权的三个维度

● 用词性质:是否具有贬损和侮辱意味?

法院从用词和语境整体判断,认定这些言论"具有明显的贬损和侮辱意味"。无论出于什么情境,这些词汇在公开平台使用,都已逾越了合理评论的边界。

● 指向性:说的是不是原告?

被告发布上述内容时,多次圈出原告社交媒体账号,或直接在原告评论区发布。结合双方此前的冲突背景,指向性明确无疑。

● 损害后果:是否足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虽然被告粉丝量不多,但案涉帖子引发了数十条点赞、收藏和评论。法院认定,这些内容"足以使一般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划重点:名誉权侵权的成立,不以"传播范围大小"为绝对门槛。只要侮辱性言论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晓,就可能构成侵权。小范围传播不是免责"挡箭牌"。

二、"双方都没出庭",律师全程代理的价值

本案另一亮点:原告与被告均未亲自出庭,全程由双方律师在线参加诉讼。

这恰恰凸显了专业律师代理在名誉权纠纷中的三重价值:

心理保护:原告已被诊断为焦虑障碍和PTSD,面对面对质可能造成二次伤害,律师代理有效隔离了这种风险;

专业理性:律师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避免当事人在庭审中因情绪化表达带来不利;

降低诉讼成本:在线诉讼打破了地域壁垒,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案件结果】

1. 停止侵权:被告立即删除两个账号发布的案涉侵权内容;

2. 赔礼道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两个账号公开置顶发布对原告的道歉声明,道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三天,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被告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公共平台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3.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风险提示】

从微信群到社交媒体平台,从"嘴仗"到法院传票,总结网络发言的三条法律红线:

?? 红线一:侮辱性词汇,脱口而出就是"越界"

攻击词汇在日常争吵中可能脱口而出,但在法律层面,一旦在公开平台发布就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情绪激动不是免责理由,"你先骂我的"也不是。

?? 红线二:"截图挂人",法律风险极高

将微信群聊记录截图公开发布、配以嘲讽性文字,不仅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还可能涉及隐私权、肖像权。本案原告也曾因此被平台认定侵权。"挂人一时爽,被告两行泪",这是一句玩笑,更是真实的警醒。

?? 红线三:持续"输出",只会加重责任

被告在两个账号上持续发布侵权内容,这种"持续性"在法院认定侵权性质和酌定责任方式时,都属于不利因素。及时止损、删除内容,才是最理智的危机处理。

?? 红线四:网络纠纷,专业律师介入越早越好

本案原告在事件发酵后及时委托律师,完整固定了被告的侵权证据,包括社交媒体帖子截图、评论区互动记录、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形成了扎实的证据链。反观许多当事人,往往在自行"互怼"数月、证据散失后才寻求法律帮助,维权难度大增。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情绪垃圾场"。

《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无论你是几十粉丝的"小透明",还是百万粉丝的"大V",在键盘上敲下每一个字时,法律的天平都悬在头顶。

如果你正在经历网络侵权困扰,或面临名誉权纠纷诉讼,欢迎联系融创律所。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将为你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林荔枝律师,现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负责人,是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融创(南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四川融创(南充)律师事务所
1510120********14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