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荔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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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停播被索赔55万,仲裁裁决仅赔6.2万!融创律所解析MCN“天价违约金”如何破局

发布者:林荔枝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9日 94人看过 举报

2026-04-29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当前司法/仲裁机构在处理主播经纪合同纠纷中的基本态度:尊重契约效力,但严控惩罚性赔偿;主播违约需担责,但“天价违约金”不受保护。 对于经纪公司而言,与其在合同中约定虚高的违约金,不如在履约过程中做好投入证据的固定和管理;对于主播而言,签约前审慎评估、履约中规范沟通、被诉后积极主张调减,缺一不可。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合作期2年,申请人传媒公司支付签约金5万元,被申请人每月需直播150小时以上。

2025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因脚骨折、甲流等身体原因开始停播。申请人传媒公司遂提起仲裁。

(二)焦点问题

1. 被申请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 签约金是否应予返还?

3. 违约金是否过高?如何调减?

4. 居间费及其他经营成本是否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诉讼经过】

面对申请人传媒公司55万余元的“天价索赔”,融创律所杨平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迅速组建专项团队介入。我们并未止步于简单的应诉,而是精准抓住“违约金过高”与“经营成本转嫁”两大核心痛点,通过详实的证据梳理与法理辩论,成功说服仲裁庭认定:公司场地、设备等属必要经营成本,不应由被申请人买单;且原合同违约金条款显失公平。

最终,仲裁庭采纳我方观点,将赔偿总额近57万大幅削减至6.2万元,驳回了绝大部分不合理诉求。这一结果不仅为被申请人避免了巨额债务,更确立了MCN纠纷中“合理担责”的裁判标杆。融创律师,用专业实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公正的判决。


【案件结果】

1. 被申请人需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停播行为构成违约,合同解除。

2. “天价违约金”不被支持:虽然申请人传媒公司索赔总额高达55万余元,但仲裁庭最终仅支持了62,000元(4.5万 签约金 + 0.7万违约金 + 0.5万律师费 + 1万仲裁费),支持率约为诉求的11%。

3. 公司经营成本不转嫁:仲裁庭明确指出,MCN机构的场地租金、设备购置、人员工资等属于其开展业务的必要经营成本,不能转嫁给被申请人承担。


【法律解读:仲裁庭为何大幅调低违约金?】

(一)合同有效,但违约条款未必“照单全收”

仲裁庭首先确认《艺人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申请人提出的“格式条款无效”“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等抗辩,未被仲裁庭采纳。

律师提示:被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上签字即视为对条款的认可。以“格式条款”为由完全否定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难度较大。

(二)违约事实认定:部分支持、部分驳回

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 直播时长不足(12月93.8小时 vs 约定150小时;1月111小时 vs 约定150小时)

● 擅自停播(2月10日后停止直播)

但驳回了申请人传媒公司关于“直播流水不足”的违约主张,理由有二:

1. 合同约定的考核期为一年,合同提前解除,考核期未满;

2. 申请人传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专业扶持义务(如投“抖加”增加曝光)。

律师提示:申请人传媒公司主张被申请人“业绩不达标”时,需举证自身已履行扶持义务,否则难以成立。

(三)违约金调减的核心逻辑:损失填平原则

这是本案最具参考价值的部分。

申请人传媒公司主张的44.68万元违约金,仲裁庭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 申请人传媒公司投入多为经营成本,非因被申请人违约产生的损失

申请人传媒公司提交了装修费(6.8万)、房租(4.65万/3个月)、设备费(2.64万)、运营工资(1.8万)等证据。

仲裁庭认为:这些费用发生在签约前或停播后,是申请人传媒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开支,而非专门为被申请人投入的成本,不能全部算作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2. 被申请人实际收入极低

被申请人直播2个多月,直播流水约1.67万元,个人实际收入仅5848.01元。

申请人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44.68万元)相当于被申请人实际收入的76倍,显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终:仲裁庭综合考虑被申请人违约情节、申请人传媒公司实际损失、双方履行情况,酌情认定违约金为7000元。


【法律适用】

依照《民法典》第585条、《民法典》第566条、《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

对主播的启示

? 不要轻易“不辞而别”

即便有身体原因,也应及时与公司书面沟通、保留证据(如医疗证明、请假记录),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停播。

? 签约前审慎评估合同义务

本案主播签约时未仔细核算直播时长要求(每月150小时≈每天5小时,无休),实际履行中发现难以完成,引发纠纷。

? 违约金可以申请调减

不要被合同中的“天价违约金”吓住,《民法典》第585条是主播最重要的“护身符”。

对经纪公司的启示

? 违约金条款并非越高越好

过度虚高的违约金在仲裁/诉讼中难以获得支持,反而可能影响裁判者对公司“诚信度”的评判。

? 做好投入证据的“专门化”管理

公司若希望主播承担某项成本(如培训费、设备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单独列支、专门为该主播支出,并保留凭证。笼统的经营成本难以获得支持。

? 自身也要履约

本案中,公司因未按约定投放“抖加”,被主播成功反制,导致“流水不足”的违约主张被驳回。经纪公司应首先确保自身履约完整。


【风险提示】

1. 签约前请律师审阅合同,重点关注直播时长、考核标准、违约金计算方式;

2. 履约中如遇身体等客观障碍,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并留存证据;

3. 如被诉高额违约金,积极主张调减,并提供自身收入、公司实际损失等证据。


网红经济的野蛮生长已结束,法律合规才是长久之道。无论是MCN机构还是主播,都应在法律的框架下构建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林荔枝律师,现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负责人,是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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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20********14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