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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X诉王XX及成都某某汽车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林荔枝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24日 1018人看过 举报

2026-02-24

律师观点分析

在“直播带货”“二手交易”“不良资产处置”等新兴交易模式日益普及的今天,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仍是每一位市场参与者最可靠的“护身符”。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原告通过抖音平台结识自称“正规处置车”的销售人员徐某某,经其推荐购买了一辆大众朗逸轿车,支付购车款57,000元,并额外支出保险费2,828.11元。双方签订《车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对原车主朱XX的质押债权”及车辆使用权。

然而,仅数月后,该车辆被原登记车主朱XX持钥匙开走,原告报警无果,方知该车仍处于按揭抵押状态,且原车主并未丧失所有权。因无法过户、无法取回车辆,原告合同目的彻底落空,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

(二)焦点问题

1. 是“债权转让”还是“车辆买卖”?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2.? 出卖人无处分权,买受人能否解除合同?

3. 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诉讼经过】

在代理本案中,充分展现了卓越的法律专业能力和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案件受理后,承办律师杨平深入分析案情,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合同性质、解除权行使及责任承担等关键问题,系统梳理证据链条,巧妙运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有力论证了虽合同名为“债权转让”,实则为车辆买卖关系,且因出卖人无处分权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面对被告方抗辩,杨平律师条分缕析、据理力争,成功推动法院采纳我方主张,最终实现胜诉判决:法院判令《车辆债权转让协议》于2025年6月25日解除,被告汽车销售部退还原告款项47,862.49元,投资人王XX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承担无限责任。本案胜诉成果切实维护了委托人原告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融创律所律师在复杂民商事纠纷中精准的法律判断力与强大的诉讼执行力,以专业与担当为当事人撑起法治晴空。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1. 双方签订的《车辆债权转让协议》于2025年6月25日解除;

2. 被告成都某某汽车销售部返还原告购车款及保险费用合计47,862.49元(按80%责任比例计算);

3. 投资人王XX在销售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承担无限责任;

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是“债权转让”还是“车辆买卖”?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被告抗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车辆债权转让协议》,系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行为,且已交付车辆,合同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事由。

我方主张: 尽管合同名为“债权转让”,但实质为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1. 交易目的明确指向车辆所有权转移

原告支付款项的直接目的是取得车辆的实际控制和使用,而非单纯受让一项抽象的“债权”。被告亦未提供任何原始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债权凭证,无法证明其享有合法可转让的债权。

2. 合同内容实质符合买卖合同特征

协议中约定“甲方将质押物连同所有权、使用权、转押权一并转让给乙方”,实质上已超出债权转让范畴,构成对物权的处分承诺。

3. 司法裁判倾向:重实质、轻形式

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明确指出:“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应根据权利义务关系综合判断。本案中,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转移车辆所有权,故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

【核心法律问题:出卖人无处分权,买受人能否解除合同?】

本案关键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法院查明:

● 被告并未取得车辆所有权,亦未获得原车主授权处置车辆;

● 车辆仍登记在原车主朱XX名下,且设有按揭抵押;

● 被告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对外出售。

在此情形下,被告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虽然《民法典》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但若标的物无法完成所有权转移,买受人有权依据上述条款主张解除合同。

【责任划分:双方均有过错,按比例分担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支持原告“全额返还+利息”的全部诉求,而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合理分摊:

(一)被告方过错显著:

● 明知车辆系他人按揭抵押车辆;

● 未取得合法处分权;

● 以“债权转让”之名规避法律风险;

● 向不特定公众销售高风险资产,存在重大过错。

(二)原告亦存在一定过失:

● 明知车辆“不过户”“为抵押状态”;

● 仍自愿购买并接受“带牌使用”模式;

● 对交易风险预判不足,属非理性消费行为。

【投资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本案另一重要亮点在于投资人责任的延伸。

被告“成都某某汽车销售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王XX。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法院据此判决:

这一判例再次警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非“有限责任”的“保护伞”,投资人仍需为经营行为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理性交易,审慎签约

“不良资产处置车”并非不可购买,但必须以合法、透明、可追溯为前提。建议消费者:

● 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 要求提供车辆登记证书、抵押权解除证明等文件;

● 避免通过微信、小程序等非正规渠道进行大额交易;

● 如遇纠纷,及时固定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对于经营者而言,应诚信经营,明确告知车辆权属状况,避免以“债权转让”名义规避责任,否则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还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林荔枝律师,现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负责人,是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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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20********14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