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保持清晰的财产与债务边界意识,避免因一方不当举债而牵连另一方。债权人亦应增强风险意识,规范借贷流程,以免在诉讼中陷入举证困境。
一、案件回顾:一笔“代付材料款”引发的纠纷
2025年2月,原告诉称,被告湯某与邓某于2025年2月17日共同向其出具《借条》,借款496,787元,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约定月息1%,还款期限至2025年5月31日。原告依约将款项转入邓某指定的第三方公司账户。
然而,被告湯某坚决否认签署过该借条,并申请笔迹与指纹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借条上的签名非其本人书写,指印亦非其本人所留。
虽然原告提交了通话录音、工资支付表、工程款转账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湯某知情并受益于该笔借款,但法院最终认定:该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湯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二、法律焦点:三重争议层层剖析
本案的审理围绕三大核心问题展开,判决逻辑清晰、法理严谨,值得深入研读。
1. 借款人邓某的责任:合同真实有效,应依法清偿
法院认定:
● 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名义签署借条,意思表示真实;
● 原告已实际交付借款496,787元至指定账户,借贷关系成立;
● 双方约定月利率1%,未超过法定上限,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邓某应偿还本金496,787元,并自2025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同时承担原告已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2. 湯某是否受借条约束?——签名非本人,不具法律效力
关键事实:
● 经司法鉴定,借条上签名与指印均非其本人所留;
● 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湯某曾事后追认该笔债务;
● 湯某明确否认曾授权邓某代为签字。
法院认为:
● 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需有借贷合意与实际交付;
● 湯某未在借条上签字或捺印,无共同举债意思表示;
● 录音中虽提及“代付款”“剩余的钱我们自己来出”,但内容模糊,未明确指向本案借款金额、期限、抵押等核心条款,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追认”。
判决结果:
案涉借条仅对邓某具有约束力,对湯某无法律效力。
3. 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用途与受益≠共同债务
这是本案最具争议也是最具指导意义的部分。
原告主张:借款用于邓某承包的工程项目,而湯某曾领取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且有工程款转入其账户,说明其实际参与并受益于该经营行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法院从以下三方面予以驳回:
(1)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湯某有独立职业(社保记录证明其在装饰材料经营部任职),收入稳定;
● 无证据显示该借款用于购房、育儿、医疗等家庭共同消费;
● 借款金额远超日常家庭开支合理范围。
(2)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法院指出,认定“共同经营”需满足:
● 夫妻共同决策、共同管理;
● 共享经营利润、共担经营风险;
● 以该事业为主要经济来源。
而本案中:
● 湯某仅以“领取工资”形式参与,属于劳务报酬性质;
● 工程款到账后立即转给邓某,无资金支配权;
● 无证据表明其参与项目管理、投资决策或利润分配。
(3)是否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 无共同签署借条;
● 无事后追认的明确表示;
● 录音内容含糊,不能作为追认依据。
判决结果:
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湯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三、典型意义:为“婚姻债务”划清法律红线
本案虽为个案,但具有广泛的现实警示与指导价值:
1. “共债共签”是底线,签名必须真实自愿
● 任何借款行为,若希望配偶共同承担,必须由其本人亲自签署借条或事后明确追认;
● 使用伪造、代签、冒名等方式签署文件,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2. 债权人须尽审慎义务,否则风险自担
● 出借大额资金时,应核实借款人身份、婚姻状况;
● 若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应要求双方共同签署,并保留沟通记录;
● 单凭“他老婆知道”“钱打到了她账上”等理由,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3. “受益”不等于“共债”:法律保护个体独立性
● 现代婚姻中,夫妻经济独立日益普遍;
● 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领取工资或接受转账,不必然构成“共同经营”;
● 法院将综合决策权、控制权、风险承担等因素综合判断。
4. 司法鉴定成为关键武器
● 本案中,笔迹与指纹鉴定成为推翻原告主张的核心证据;
● 提醒公众:面对争议文件,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是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
四、给公众的法律建议
对出借人:
● 借款给夫妻一方时,务必确认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
● 要求双方共同签署借条,并保留资金流向、用途凭证;
● 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负担,但需注意合同依据。
对借款人及配偶:
● 不轻易代签、不随意出借账户;
● 若发现被冒名借款,及时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
● 保留收入来源、资金流向等证据,证明经济独立性。
对婚姻中的个体:
● 婚姻不等于财产混同,更不等于债务捆绑;
● 保持经济独立、财务透明,是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方式。
五、法律不强人所难,也不纵容越界
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坚决守住了“非共债不连坐”的法治底线。它告诉我们:在婚姻关系中,爱与信任不能替代法律规则;责任必须建立在意思自治与证据之上。
作为法律服务者,我们欣慰于司法机关在复杂案件中保持理性与克制,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经得起推敲的裁判。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民商事审判动态,以专业力量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愿每一份借贷都有据可依,每一段婚姻都有法可护。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