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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陈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发布者:林荔枝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6日 371人看过 举报

2026-02-06

律师观点分析

抚养权变更纠纷,法院究竟看什么?是看谁的经济条件更好?还是看谁对孩子的爱更深?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家事审判理念的现代化转型:从“父母本位”转向“子女本位”。法院并未因原告诉求的情感强烈或经济优势而轻易动摇既有抚养安排,而是坚守法定条件+充分举证+最大利益原则三重底线,彰显了司法的理性与温度。

变更抚养关系有着极高的法律门槛。它不仅仅是对父母双方条件的比较,更是对现有抚养状态是否存在严重缺陷的司法审查。在缺乏确凿、有力的证据证明直接抚养方存在重大过错或不利情形时,法院将以维护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优先价值取向。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二人于2024年2月2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长女由原告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原告因探望儿子受阻、质疑被告经济状况及育儿能力等原因,于2025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长子变更为由其抚养。我所接受被告委托后,依法提交答辩状并出庭应诉。



(二)焦点问题


1. 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是否成立?

2. 探望权受阻能否作为变更抚养权的正当理由?

3. 经济能力与抚养意愿孰轻孰重?


【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由融创律师牵头组成专业诉讼团队,全程高效、严谨、尽责地代理了此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面对原告提出的多项主张,律师团队深入分析案情、精准制定应诉策略,围绕《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核心规定,重点突破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三大关键环节,成功驳斥对方缺乏事实依据的指控。在庭审中,律师团队提交了原告长期异地生活、子女实际由长辈代为抚养等有力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阐明探望权争议不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有效引导法院准确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适用边界。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我方抗辩意见,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实现胜诉结案。本案不仅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律师以专业能力守护未成年人生活稳定与家庭秩序的法治担当,充分体现了法律服务的深度、温度与专业力量。


【案件结果】


1.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将婚生长子的抚养权变更由其抚养的请求。

● 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2.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法律解析:变更抚养权不是“想变就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仅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可获支持:

本案中,原告主张主要集中在第二项和第四项,但均未成立:


(一)关于“不尽抚养义务”:单一事件不构成系统性失职

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时带孩子接种疫苗”“拒绝沟通探视”等行为属于不尽抚养义务。但法院审查认为:

●疫苗接种存在合理延迟可能,不能仅凭一次未及时接种即认定母亲主观上拒绝履行抚养职责;

●探视权受阻属实,但探望权与抚养权属不同法律关系,可通过另案主张权利,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的依据;

●原告提交的短信、微信记录仅显示沟通障碍,无证据证明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被忽视。


(二)关于“经济能力差异”:稳定收入≠更适合抚养

原告提交其本人工资流水,主张自己收入稳定、家庭支持强,更利于孩子成长。但法院认为:

●抚养能力不仅看经济条件,更重视实际陪伴、情感依附、生活环境稳定性;

●被告虽无固定工作,但并未陷入贫困或无法保障基本生活;

●孩子目前在本地幼儿园就读,生活规律,由母亲直接照顾,已形成稳定成长环境。


(三)关于“私生活混乱”“AI关联猜测”:缺乏证据支撑,难以采信

原告还提交其聊天记录,试图证明被告婚内出轨、私生活混乱,不利于孩子成长。对此,我方当庭提出异议:

●聊天内容为第三方转述,真实性无法核实;

●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

●所谓“AI生成关联”更是主观臆测,不具法律证明力。

法院最终未采纳该组证据,亦未认定被告存在道德瑕疵或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


【证据博弈: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多组证据,包括:

●身份信息、调解书(证明主体资格);

●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证明沟通障碍);

●通话录音、父亲收入证明(试图证明被告经济困难);

●证人证言(称被告殴打孩子)。

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仅有微信记录部分真实有效,其余如抖音用户聊天、通话录音等均因来源不明、无法核实真实性或缺乏关联性而不予采纳;

●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孤证不能定案;

●被告提交的抖音IP地址截图、幼儿园食谱等虽也存在证明力不足问题,但已形成初步抗辩体系。


【裁判价值导向:维护抚养关系稳定性,防止成人纠纷转嫁孩子】


本案判决书特别强调:

这一论述体现了现代家事审判的核心理念转变:

●从“父母本位”转向“子女本位”;

●从“谁更爱孩子”转向“谁更能提供稳定成长环境”;

●从“情感对抗”走向“理性判断”。

孩子不是父母之间的“战利品”,也不是情绪博弈的工具。一旦抚养权经合法程序确定,除非出现重大变故,不应轻易变更,否则将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 变更抚养权举证责任重:主张变更的一方须提供充分、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法定情形。

● 司法倾向于维护既有安排:法院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强调抚养关系的稳定性,避免因父母纠纷频繁变动子女生活环境。

● 程序分离:探视权、抚养费等问题与抚养权变更分属不同法律程序,需针对性寻求救济。


本案以驳回原告请求、维持原抚养安排告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审慎从严、维护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裁判导向。


林荔枝律师,现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负责人,是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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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20********14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