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与审理情况?
当事人:原告全成(住湖南醴陵,委托律师范X、黎XX);被告彭XX(住成都金堂,未到庭)、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青羊,法定代表人张X,未到庭)、XX公司(营业场所成都锦江,负责人赵XX,委托四川XX律师黄X、公司员工雷X)。?
审理程序:2021 年 3 月 9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原告及XX公司到庭,彭XX、XX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暂计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为 21930.15 元);?
判令XX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且交强险优先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留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等诉讼权利,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三、关键事实?
事故与责任:2018 年 6 月 17 日,彭XX驾驶川AN××** 号车(登记车主XX公司)与步行的全成、全灏礼碰撞,致全成受伤、手机损坏;交警认定彭XX负主要责任,全成负次要责任,全灏礼无责。?
保险情况:川AN××** 号车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 100 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治疗与答辩:全成先后在华西医院、武警成都医院治疗(住院 24 天);XX公司辩称车辆系融资租赁给彭XX,自身无过错,不应担责;XX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自费药、部分费用过高、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无证据的财产损失。?
四、法院观点?
责任与损失认定:认可交警责任划分;核定全成损失 13150.15 元(医疗费 8530.1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960 元、营养费 480 元、护理费 2880 元、手机损失 300 元),因受伤较轻,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与免责:XX公司未举证证明就 “扣自费药” 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不支持扣自费药;XX公司对事故无过错,不担责。?
赔偿比例:结合另案全灏礼损失 816610.10 元,XX公司在交强险内按损失比例赔全成 2406 元,剩余损失(13150.15 元 - 2406 元)按 80%(主要责任)在商业三者险内赔 8595.32 元,合计 11001.32 元。?
五、判决结果?
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全成支付赔偿金 11001.32 元;?
驳回全成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240 元,由全成负担 48 元,彭XX负担 192 元(彭XX需将 192 元支付给已预交的全成);?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