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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成诉彭XX、四川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林荔枝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07日 2458人看过 举报

2025-09-07

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与审理情况?

当事人:原告全成(住湖南醴陵,委托律师范X、黎XX);被告彭XX(住成都金堂,未到庭)、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青羊,法定代表人张X,未到庭)、XX公司(营业场所成都锦江,负责人赵XX,委托四川XX律师黄X、公司员工雷X)。?

审理程序:2021 年 3 月 9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原告及XX公司到庭,彭XX、XX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暂计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为 21930.15 元);?

判令XX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且交强险优先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留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等诉讼权利,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三、关键事实?

事故与责任:2018 年 6 月 17 日,彭XX驾驶川AN××** 号车(登记车主XX公司)与步行的全成、全灏礼碰撞,致全成受伤、手机损坏;交警认定彭XX负主要责任,全成负次要责任,全灏礼无责。?

保险情况:川AN××** 号车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 100 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治疗与答辩:全成先后在华西医院、武警成都医院治疗(住院 24 天);XX公司辩称车辆系融资租赁给彭XX,自身无过错,不应担责;XX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自费药、部分费用过高、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无证据的财产损失。?

四、法院观点?

责任与损失认定:认可交警责任划分;核定全成损失 13150.15 元(医疗费 8530.1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960 元、营养费 480 元、护理费 2880 元、手机损失 300 元),因受伤较轻,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与免责:XX公司未举证证明就 “扣自费药” 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不支持扣自费药;XX公司对事故无过错,不担责。?

赔偿比例:结合另案全灏礼损失 816610.10 元,XX公司在交强险内按损失比例赔全成 2406 元,剩余损失(13150.15 元 - 2406 元)按 80%(主要责任)在商业三者险内赔 8595.32 元,合计 11001.32 元。?

五、判决结果?

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全成支付赔偿金 11001.32 元;?

驳回全成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240 元,由全成负担 48 元,彭XX负担 192 元(彭XX需将 192 元支付给已预交的全成);?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林荔枝律师,现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负责人,是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1510120********14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