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与审理情况
当事人:原告四川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简称 “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温江,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委托律师杜正武、任磊,特别授权);被告成都某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 “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委托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国梁、公司员工师某某)。
审理程序:2022 年 8 月 17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双方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求
确认 2022 年 4 月 17 日签订的《营销策划咨询服务合同》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解除;
判令某乙公司退还预付款 960,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240,000 元;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某乙公司承担。
三、关键事实
合同约定:2022 年 4 月 17 日双方签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 “活态” 中药饮片提供营销策划服务(含体系构建、渠道搭建、团队支持等),合作期 1 年(2022.4.15-2023.4.14);服务费 1,200,000 元,某甲公司签约后 5 日内付预付款 960,000 元,双方确认策划方案后 2022 年 7 月 15 日前付尾款 240,000 元;任一方违约,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按总价款 20% 付违约金;提前解除需提前 4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协商。
履约与解除:某甲公司按约付 960,000 元预付款;后双方因服务未达预期沟通解除,某甲公司 2022 年 7 月 28 日起多次发函确认合同解除,某乙公司 7 月 26 日停止服务;某乙公司辩称已履行义务,要求某甲公司付尾款 240,000 元,驳回原告诉求。
证据与损失:某甲公司无证据证明某乙公司存在明显违约,亦无证据证实自身实际损失(主张员工培训无用无依据);某乙公司仅提供 104 天服务,未达成合同约定效果。
四、法院观点
合同解除成立: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且有微信聊天记录、函件等佐证,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确认合同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解除。
预付款应退还:双方为委托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后,因某乙公司未达成约定效果,某甲公司要求返还 960,000 元预付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违约金不予支持:某乙公司已开展部分服务,无证据证明其明显违约,某甲公司亦无实际损失证据,故驳回其要求 240,000 元违约金的诉求。
五、判决结果
确认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 2022 年 4 月 17 日签订的《营销策划咨询服务合同》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解除;
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某甲公司预付款 960,000 元;
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800 元 + 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2,800 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1,100 元,某乙公司负担 11,700 元;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