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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诉成都某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林荔枝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02日 1540人看过 举报

2025-09-02

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与审理情况

  1. 当事人:原告四川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简称 “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温江,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委托律师杜正武、任磊,特别授权);被告成都某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 “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委托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国梁、公司员工师某某)。

  2. 审理程序:2022 年 8 月 17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双方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求

  1. 确认 2022 年 4 月 17 日签订的《营销策划咨询服务合同》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解除;

  2. 判令某乙公司退还预付款 960,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240,000 元;

  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某乙公司承担。

三、关键事实

  1. 合同约定:2022 年 4 月 17 日双方签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 “活态” 中药饮片提供营销策划服务(含体系构建、渠道搭建、团队支持等),合作期 1 年(2022.4.15-2023.4.14);服务费 1,200,000 元,某甲公司签约后 5 日内付预付款 960,000 元,双方确认策划方案后 2022 年 7 月 15 日前付尾款 240,000 元;任一方违约,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按总价款 20% 付违约金;提前解除需提前 4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协商。

  2. 履约与解除:某甲公司按约付 960,000 元预付款;后双方因服务未达预期沟通解除,某甲公司 2022 年 7 月 28 日起多次发函确认合同解除,某乙公司 7 月 26 日停止服务;某乙公司辩称已履行义务,要求某甲公司付尾款 240,000 元,驳回原告诉求。

  3. 证据与损失:某甲公司无证据证明某乙公司存在明显违约,亦无证据证实自身实际损失(主张员工培训无用无依据);某乙公司仅提供 104 天服务,未达成合同约定效果。

四、法院观点

  1. 合同解除成立: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且有微信聊天记录、函件等佐证,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确认合同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解除。

  2. 预付款应退还:双方为委托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后,因某乙公司未达成约定效果,某甲公司要求返还 960,000 元预付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3. 违约金不予支持:某乙公司已开展部分服务,无证据证明其明显违约,某甲公司亦无实际损失证据,故驳回其要求 240,000 元违约金的诉求。

五、判决结果

  1. 确认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 2022 年 4 月 17 日签订的《营销策划咨询服务合同》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解除;

  2. 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某甲公司预付款 960,000 元;

  3. 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 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案件受理费 7,800 元 + 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2,800 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1,100 元,某乙公司负担 11,700 元;

  6.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林荔枝律师,现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负责人,是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1510120********14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