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与审理情况
当事人:原告江XX(住四川会理,委托律师黄X、阚XX);被告周某某(住四川会理);第三人王XX(江XX丈夫,住四川会理)。
审理程序:2024 年 3 月 5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5 月 21 日不公开开庭,三方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求
确认第三人王XX对被告周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判令周某某返还 445366.66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445366.66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从起诉日算至付清日);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周某某承担。
三、关键事实
婚姻与赠与背景:江XX与王XX 1998 年 10 月结婚,婚姻存续期间(2019-2023 年),王XX通过微信向周某某转账共计 445366.66 元;王XX与周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周某某曾生育一女,且当时已怀孕(孩子生父未确认)。
被告抗辩与扣减依据:周某某辩称转账含石榴生意款项,提交证据显示 2023 年其向案外人转石榴款 97598 元,王XX认可双方曾做两年石榴生意,该笔款项为生意往来,非赠与。
四、法院观点
赠与行为无效:王XX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周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转账,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依法无效。
返还金额认定:总转账 445366.66 元中,97598 元为石榴生意往来,非赠与,应扣除,故周某某需返还 347768.66 元(445366.66 元 - 97598 元)。
利息不予支持:对原告诉求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未予认可。
五、判决结果
确认王XX与周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江XX 347768.66 元;
驳回江XX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3990 元,由周某某负担;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