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与审理情况
当事人:原告陈X(住四川内江中XX,委托四川XX律师赵XX,特别授权);被告阴X(住四川内江东兴区)。
审理程序:2025 年 5 月 30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双方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求(含庭审增加)
判令阴X支付离婚补偿款 100000 元;
庭审中增加诉求:判令阴X支付利息(以 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按 2024 年 1 月一年期 LPR 3.45% 算至实际给付日);
本案诉讼费由阴X承担。
三、关键事实?
婚姻与协议:原、被告 2017 年 3 月 21 日结婚,2021 年 4 月 23 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阴X于 2023 年底前支付陈X补偿款 100000 元(以转账或收条为准)。
款项核算:离婚后双方存在互相转账,经结算:陈X向阴X转账 5488.88 元,阴X向陈X转账 72873 元;品迭后,阴X尚欠补偿款 32615.88 元(100000 元 - 72873 元 + 5488.88 元)。
违约情况:阴X未按协议约定在 2023 年底前付清 100000 元,陈X催收无果后起诉。
四、法院观点
协议效力: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阴X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补偿款认定:因阴X已支付部分款项,结合双方转账品迭结果,支持陈X要求支付 32615.88 元(而非 100000 元)的诉求。
利息支持:阴X违约造成陈X损失,应承担利息,但利息基数需按未付金额 32615.88 元计算(而非 100000 元),利率、起算时间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五、判决结果
阴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X支付补偿款 32615.88 元及利息(以 32615.88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3.45% 算至款项付清日);
驳回陈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50 元,由陈X负担 770 元,阴X负担 380 元;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