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与审理情况
当事人:原告邱XX(住新疆乌鲁木齐头屯河区,委托律师李X、四川XX律师何XX);被告陈XX(住四川夹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审理程序:2024 年 5 月 28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原告方到庭,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求
判令陈XX支付劳务费 40000 元;
庭审中自愿放弃逾期利息损失诉请,且自愿负担本案受理费。
三、关键事实
劳务与结算:2018 年陈XX承包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某项目混凝土地面工程,雇请邱XX施工;2019 年 7 月 3 日双方结算,陈XX出具《欠条》,确认欠邱XX人工工资 40000 元,约定 “米东中化联合款项下达三日内付清”。
欠款未付:《欠条》出具后,陈XX未按约定支付款项,邱XX催收无果后起诉。
四、法院观点
劳务关系成立:邱XX提交的《欠条》由陈XX签名确认,内容真实、欠款金额明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邱XX已提供劳务,陈XX应按约支付劳务工资。
被告责任:陈XX未到庭应诉、未举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邱XX自愿放弃利息诉请并负担受理费,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确认。
五、判决结果
陈XX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邱XX劳务工资 40000 元;
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481 元,由邱XX负担;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或在线提交。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