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与审理情况
当事人:原告冯XX(住四川仁寿县,委托四川XX律师赵XX;陆XX);被告毕XX(住四川仁寿县)。
审理程序:2023 年 4 月 3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双方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求
判令毕XX归还借款本金 50,000 元及利息(以 50,00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从起诉日算至还清日);
本案诉讼费由毕XX承担。
三、关键事实
借款交付:2018 年 12 月,毕XX因资金周转(购材料)向冯XX借款,冯XX于 12 月 2 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 50,000 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毕XX未出具借条。
被告抗辩:毕XX称已通过支付劳务费(含现金 213,500 元、政府代付 61,640 元)一并偿还借款,提交收条、工资确认表佐证;双方另存在劳务关系(冯XX带民工在毕XX承接的扶贫项目做劳务)。
催收情况:2023 年 2 月冯XX短信催收借款,毕XX未回应;冯XX认可收到毕XX支付的款项,但主张该款项系劳务费,与借款无关。
四、法院观点
借贷关系成立:冯XX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毕XX认可收到款项,虽无借条,但资金已实际交付,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被告抗辩不成立: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毕XX支付的款项未明示系偿还借款,亦无证据证明劳务债务已结清;结合毕XX收到催收信息未回应的行为,认定其已偿还借款的可能性小,故不采信其抗辩。
利息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期及逾期利率,根据相关规定,支持从起诉日(2023 年 4 月 3 日)起,以 50,00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利息。
五、判决结果
毕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冯XX偿还借款本金 50,000 元及逾期利息(以 50,00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自 2023 年 4 月 3 日算至借款付清日);
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525 元,由毕XX承担(原告已预交,毕XX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法院缴纳);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