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与审理情况
当事人:原告张某(住南充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全、袁梁);被告何某(户籍地四川南部县,未到庭)、南充市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某公交公司”,住所地南充顺庆区,法定代表人侯某,委托律师唐旭运)、陈某(住南充顺庆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简称 “某财险公司”,住所地南充高坪区,负责人王某甲,委托员工王某乙)。
审理程序:2024 年 12 月 23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何某缺席,其余当事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扣减垫付费用后),庭审中从 169253.78 元变更为 172965.62 元;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内直接赔付,剩余部分由何某、某公交公司、陈某赔偿;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关键事实
事故与责任:2024 年 5 月 15 日,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掉头,何某驾驶某公交公司大型客车刹车,致车内乘客张某摔倒受伤。交警认定何某主责、陈某次责、张某无责。
治疗与鉴定:张某两次住院共 78 天(医疗费合计 57156.46 元),2024 年 12 月 2 日鉴定为 “十级附加十级伤残”,误工期 210 天、护理期 150 天、营养期 150 天,支付鉴定费 2600 元;购置助行器花费 188 元。
垫付与保险:某公交公司垫付医疗费 56544.66 元、护理费 8680 元(合计 65224.66 元);陈某车辆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在保期内);何某系某公交公司员工,事故时履职。
责任比例:陈某与某公交公司协商一致,超出交强险部分按 “陈某 30%、某公交公司 70%” 承担。
四、法院观点
责任承担:先由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按 “陈某 30%、某公交公司 70%” 分担;何某履职行为的责任由某公交公司承担。
损失认定:
款项品迭:某公交公司垫付费用超出其应承担部分,由某财险公司从赔付原告的款项中扣减后支付给某公交公司。
五、判决结果
某财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某赔偿 118534.22 元;
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某赔偿 15599.94 元;
某财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某公交公司支付 28825.14 元(垫付品迭款);
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43 元,由某公交公司承担 1290 元,陈某承担 553 元(已品迭);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或在线提交。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