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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简阳市某某工程大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林荔枝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3692人看过 举报

2025-08-21

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与审理情况

  1. 当事人:原告成都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简称 “某甲物流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都江堰,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委托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天秀);被告四川省简阳市某某工程大队(简称 “水文地质大队”,住所地成都简阳,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员工刘某某)。

  2. 审理程序:2024 年 6 月 4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7 月 22 日公开开庭,双方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求

  1. 判令被告支付运输款 1276340 元及利息(以 127634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算至付清日,暂计本息 1299261 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 20000 元;

  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函费由被告承担。

三、关键事实

  1. 合同与履约:2020 年 1 月 1 日,双方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运输旋挖钻及附件,每年结算一次,被告需在结算后 10 日内付款,逾期需承担利息及原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合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

  2. 结算与欠款:2023 年 11 月 7 日对账,确认被告欠运费 1228840 元、振动锤租金 97500 元(合计 1326340 元);2024 年 2 月 9 日被告仅支付 50000 元,剩余 1276340 元未付。

  3. 维权费用:原告因本案支付律师费 20000 元(有委托合同及发票)、保函费 273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申请保全被告 1350000 元范围内财产)。

四、法院观点

  1. 合同效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支付 1276340 元运输款于法有据。

  2. 利息认定:合同约定结算后 10 日内付款,2023 年 11 月 7 日结算,故利息从 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支持原告诉求。

  3. 维权费用:合同明确约定被告逾期付款需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原告提交的费用凭证真实有效,故支持律师费 20000 元、保函费 2730 元。

五、判决结果

  1.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输费 1276340 元;

  2.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 127634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算至实际清偿日);

  3.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20000 元、保函费 2730 元;

  4. 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案件受理费(减半)8337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3337 元,由被告负担;

  6.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生效后义务人需按期履行,逾期将面临强制执行、信用惩戒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林荔枝律师,现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负责人,是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1510120********14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