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与审理情况?
当事人:原告过某某(住安徽巢湖,委托四川XX律师杨XX);被告贵州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简称 “某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法定代表人周X)、余某某(住江西抚州)。?
审理程序:法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方到庭,二被告经XX(某某公司为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求?
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 18600 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以 1860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8 月 26 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货款付清;?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关键事实?
交易与欠条:2021 年过某某向二被告供应铁皮柜,余某某支付部分款项后,2022 年 8 月 26 日二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货款 30600 元,承诺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付清(余某某签名并加盖某某公司公章)。?
欠款情况:二被告后续仅支付 12000 元,剩余 18600 元未付,过某某催收无果后起诉。?
证据:原告提交《欠条》、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足以证明买卖关系及欠款事实。?
四、法院观点?
合同关系: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欠条》及交易习惯,认定过某某与二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违约责任:二被告未按《欠条》约定付清货款,仅支付 12000 元,尚欠 18600 元,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责任;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 2022 年 10 月 1 日(逾期之日),按 2022 年 9 月一年期 LPR 计算(非原告诉求的 1.5 倍)。?
缺席后果: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五、判决结果?
某某公司、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过某某支付货款 186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18600 元为基数,按 2022 年 9 月一年期 LPR,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算至货款付清日);?
驳回过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0 元(原告负担 10 元,二被告共同负担 300 元)、公告费(按交纳凭证计算)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生效后义务人需按期履行,逾期将面临强制执行、信用惩戒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