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与审理情况
当事人:原告胡X(住四川渠县);被告伍X(住四川渠县)、某有限公司成都市XX公司(简称 “某成华XX公司”,地址四川成都锦江区,负责人汪X,委托四川XX律师廖XX)。
审理程序: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各方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 4846.33 元(庭审中变更)、护理费 1800 元、营养费 36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60 元、误工费 2200 元、交通费 200 元;
本案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某成华XX公司:认可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认可医疗费票据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认为护理费无实际产生证据且标准过高,主张按 80 元 / 天计算;认为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偏高(主张按 30 元 / 天),且无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不认可营养费;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充分劳动收入证据,不支持误工费,交通费需提供实际票据。
伍X:同意某成华XX公司的全部答辩意见。
三、关键事实
事故与前期判决:2023 年 2 月 3 日,伍X驾驶川 SS**** 轿车超车时,与文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胡X)相撞,致胡X受伤,伍X负全责。胡X此前起诉,2023 年 10 月渠县法院判决某成华XX公司赔偿 135001.44 元(未处理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与费用:2024 年 2 月 - 2025 年 2 月,胡X因取内固定物及复查,在渠县某中西医结合医院产生医疗费 4846.33 元(含住院 8 天费用)。
保险情况:伍X车辆在某成华XX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附加医保外责任险,事故在保险期内。
四、法院观点
责任划分:伍X负全责,某成华XX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理赔,不足部分由伍X承担。
费用认定:医疗费按票据认 4846.33 元;护理费按 8 天 ×100 元 / 天认 800 元;营养费酌定 32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 8 天 ×40 元 / 天认 320 元;误工费因胡X已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在定残后,不予支持;交通费酌定 200 元。以上合计 6486.33 元,由某成华XX公司赔付。
五、判决结果
某成华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胡X 6486.33 元;
驳回胡X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原告可在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25 元,由伍X负担;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