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与审理情况?
当事人:原告胡某某(委托律师唐旭运,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祁某(户籍地四川荣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审理程序:2025 年 2 月 11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被告缺席审理。?
二、原告诉求?
解除民间借贷合同,判令祁某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102863.1 元,支付截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利息 8864.2 元、资金占用费 129.63 元(后续利息以 25 万元为基数按 LPR 自 2022 年 10 月 25 日算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资金占用费按 LPR 自 2024 年 1 月 24 日算至实际清偿日);?
判令祁某承担律师费 10000 元;?
本案诉讼费由祁某承担。?
三、关键事实?
借款背景与协议:2022 年 10 月,祁某因经营烤肉店需资金,与胡某某、西安某信息咨询公司签《三方免责协议》,约定由该公司融资 25 万元,发放至胡某某账户后转祁某使用,祁某还本付息;同日,胡某某与祁某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 25 万元,期限 36 个月(2022.10.24-2025.10.24),年利率 14.4%。?
资金流转:胡某某无足额资金,向某银行贷款 25 万元,分三次向祁某转账 216000 元,剩余 34000 元用于支付 2022 年 11 月 - 2023 年 2 月的银行贷款本息。?
还款与违约:祁某按计划还款至 2024 年 9 月,共还本金 147146.9 元、利息 50508.04 元,2024 年 10 月起未再还款,胡某某自行向银行还贷。?
四、法院观点?
合同效力:胡某某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给祁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情形,故《借款合同》无效。?
资金返还:合同无效后,祁某应返还实际使用的资金。胡某某实际转账 216000 元,祁某已还本金 124368.72 元(扣除胡某某代付的前期本金),剩余 91631.28 元需返还;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资金占用费自 2024 年 10 月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以 91631.28 元为基数)。?
五、判决结果?
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胡某某 91631.28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 91631.28 元为基数,2024 年 10 月起按一年期 LPR 算至实际清偿日);?
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1369 元、保全申请费 1130 元,合计 2499 元,由胡某某负担 516 元,祁某负担 1983 元;?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