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与审理情况
当事人:原告马某某(委托律师丁红萍,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简称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委托员工张某);第三人王某。
审理程序: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各方均到庭,案由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纠正为 “合同纠纷”。
二、原告诉求
某公司支付赔偿款 70640 元及利息(以 7064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自 2023 年 8 月 5 日算至清偿日,暂计 2345.44 元);
某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 元;
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
三、关键事实
工伤与首次协议:2022 年 6 月马某某在某公司项目施工受伤,2023 年 2 月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同年 8 月 2 日,某公司、王某与马某某签订《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某公司付 70640 元、王某付 37660.16 元,合计 108300.16 元,2023 年 8 月 4 日付款,违约需担律师费。
工伤保险赔付:2023 年 11 月,马某某获工伤保险基金赔付 101775 元。
二次协议争议:2024 年 1 月 4 日,某公司与马某某签《协议书》,称将工伤保险赔付视为某公司履约,马某某放弃向某公司索赔。某公司承认马某某签字时协议中赔付时间、金额为空白,后由公司补填;马某某称签字是为方便王某付款,不知需放弃对某公司诉求,且王某未代某公司付款。
律师费支出:马某某因本案付律师费 5000 元,有合同及发票为证,2024 年 9 月 18 日起诉。
四、法院观点
二次协议性质:非格式合同(系针对性约定,非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但某公司利用马某某年龄大、缺乏工伤赔偿知识的弱势,签订免除自身法定赔偿义务的协议,显失公平,符合《民法典》可撤销情形,某公司辩解不成立。
责任认定:某公司未按首次协议付款构成违约,需付 70640 元赔偿款及律师费 5000 元;利息酌定自起诉日(2024 年 9 月 18 日)按一年期 LPR 计算。
五、判决结果
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马某某支付赔偿款 70640 元、利息(以 70640 元为基数,2024 年 9 月 18 日起按一年期 LPR 算至付清日)及律师费 5000 元;
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 1750 元由某公司承担;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