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潇忆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7日 7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青岛莱西市XX供销合作社
被告:王某1
被告:李某1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忆,上海市海华永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莱西市XX供销合作社与被告王某1 、李某1、青岛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关于位于莱西市威海××路××街××号楼网点房屋原告与王某1 、李某1之间买卖合同和三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均无效;2、依法判决被告王某1 、李某1将上述房产返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996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青岛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位于莱西市威海××路××号土地,约定开发所建网点归原告,由原告自行处置,被告XX公司协助办理过户,2015年XX公司协助王某1 、李某1办理了位于莱西市威海××路××街××号楼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但经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14年11月28日时任某职位在未经某单位集体研究的情况下,以某单位作为借款人,向王某1 借款150万元,将某单位下属的网点房作抵押担保,后被告人李某2 在未经XX供销社集体研究的情况下,以XX供销社作为担保人,三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1同意按照借款合同内容将抵押的该处资产处置给王某1 ,被告人李某2 在未履行集体研究及有关审批、市场价值评估手续的情况下,将该资产按借款合同约定的192万元价格处置给王某1 ,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房产当时价值306万元,被告人李某2 滥用职权违规处置房产,造成经济损失114万元”,通过该刑事判决书所查明犯罪事实可以证实李某2 在原告处任职期间,滥用职权,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与其女婿王某1 恶意串通,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原告收到该判决后才得知自身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莱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查明,2014年时任某职位李某1在未经某单位集体研究的情况下,以某单位作为借款人,向王某1 借款150万元,将某单位下属的网点房作抵押担保,后被告人李某2 在未经XX供销社集体研究的情况下,以XX供销社作为担保人,三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1同意按照借款合同内容将抵押的该处资产处置给王某1 ,被告人李某2 在未履行集体研究及有关审批、市场价值评估手续的情况下,将该资产按借款合同约定的192万元价格处置给王某1 ,造成经济损失114万元。同时,该判决书查明,李某2 主动退赔(滥用职权)人民币一百七十八万元;王某1 退缴赃款三十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莱西市XX供销合作社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