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不仅经历身体的伤害,也有可能遭受司法的二次伤害。这既源于案件本身,也与社会认知、司法程序的密切相关。
强奸案件,多发生在私密场景中,因此,除了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外,法律更关注诸如能够证明:被害人向外传递求救信息的证人证言;被害人存在反抗、受迫等迹象的案发现场(如宾馆入口及过道)监控视频;曾发生性关系的阴道拭子检查、内裤精斑检验及相关DNA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及人体检查等证据。
受伤痕迹、精液遗留等证据,很有可能因案发后洗浴、报警迟延等因素导致间接证据灭失,而这很有可能决定了案件走向。现实也是,被害人常被质问“为何不反抗”“为何不立即报警”,甚至会因施暴过程中未激烈反抗而被视为“默许”(如《谎报》中莎拉因闭眼未能描述施暴者样貌)。
一些案件,缺乏证据,即使被害人陈述合理,案件仍难以立案,即使立案,也难以成立。如: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Z319号案中,检察院认为:本案能够证实赵某某实施强奸的证据只有李某某一人陈述,其他言词证据均系传来证据,缺乏客观及直接证据相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况且,醉酒等模糊情境下,法律标准模糊,中外法律均陷入“半推半就”的认定难题。如瑞检公诉刑不诉[2021]Z47号案中,检察院认为,黄某某陈述其在被强奸前通过微信向同事发出了求救信息,但双方均把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而且黄某某明显可以向同包厢的人求救,该陈述不符合常理,另外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黄某某身上无任何伤痕、衣服无撕破情况,黄某某及KTV工作人员当场要求杨某某赔偿5万元以私了,故认定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
事实上,强奸本质非单纯的肢体暴力,权力压制(如施暴者通过威胁、心理操控实施侵害)也是常态。
丁泽根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