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4400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华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哪些情形公司决议不成立?

发布者:北京市华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315人看过

一、哪些情形公司决议不成立?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公司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请律师有什么用?

1、律师可以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2、草拟、修改、审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4、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是什么?

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决议程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 延伸阅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