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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行为和刑事诈骗罪的区别

发布者:黄强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 |2211人看过举报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在外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之间界限模糊,给当事人甚至司法人员带来了很多困扰。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进而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刑事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似之处:第一,主观方面,故意的形态上都存在直接故意的形态;在故意的内容上,均包含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欺诈行为,意图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第二,客观方面,行为人都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第三,客体方面,诈骗罪与民事欺诈都是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发生的,都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公布的原《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1年1月21日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确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素,为我们提供了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的基本方法。

一是考察行为人是否有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指行为人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适当、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他人进行一定的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就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二是考察行为人履约行为。结合案发前后行为人是否有主动履约和积极挽回损失的行为,若行为人事前没有为履约创造必要条件,事中没有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事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挽回损失,则倾向于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现实中行为人可能会以某种程度的履约假象来掩盖诈骗事实,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实施虚假“积极”行为,以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情况。

三是考察财物的处理。主观想法的不同必然导致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会对因民事行为而带来的财物采取谨慎处理的态度,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想骗取财物而没有履约的打算,其对财物的常见处理方式包括:隐匿转移、个人挥霍(如高消费,赌博等)、偿还债务、用于犯罪活动、投机行业等等。对财物的处理要全面考量,在个别案件中,行为人将部分财物用于履约准备,部分财物用于挥霍,这时应当全面考量挥霍财物金额、比例以及对履约的影响。

四是考察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未履行义务的原因是指民事义务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和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一般来说,被害人举报诈骗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未履行相关的民事义务,但未履行并不一定代表不想履行,实践中未履行义务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包括无履行能力、无(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因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知或无法避免的原因)无法履行和行为人对履行义务提出抗辩,笔者认为对后两者,一定要格外注意,因为后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注意分析行为人无法履约是由于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这些原因对阻碍履约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在违约之后是掩盖、隐瞒、放任,还是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扩大,均关系到对其主观动机的认定。

五是考察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之一。行为人因自己的原因导致未履约后,既不及时通知对方,也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反而表现出无理由也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不赔偿返还对方财物或躲避对方,甚至携款潜逃,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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