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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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吗?

发布者:谢慧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345人看过

虽然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公司明知房屋有管道铺设,却未告知购房人,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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