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人李某年逾九旬,育有三个儿子。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的她原本由几个儿子轮流进行赡养。后来,李某与小儿子发生了矛盾,于2021年春节后从山东搬至北京,改由大儿子和二儿子轮流赡养。 感到小儿子在自己搬到北京后对自己不闻不问,也拒不支付赡养费,李某一气之下,将几个儿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2500元赡养费,同时小儿子支付此前欠付的抚养费5700元。 对于母亲的起诉,大儿子和二儿子并没有意见。原来,他们二人轮流赡养母亲,此前也每月支付3000元赡养费。在他们看来,老三不赡养老人,这是不公平的。 对于母亲的起诉,小儿子表示,自己没有工资收入,只有土地转出金每年1700元,生活来源主要是孩子的赡养,其仅同意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那么,法院会支持这位九旬母亲的诉求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结合在案证据,应认定此前各方以轮流赡养的方式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现在,小儿子同意支付自一审庭审之日2022年11月21日起的赡养费,一审法院不持异议。考虑到各方就赡养产生争议,李某的三个儿子均应自2022年11月21日起支付赡养费。就赡养费标准,综合考虑李某生活开支、各方收入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决三个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700元。后来,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的方式,不仅仅指支付赡养费,还包括对父母的陪伴和照顾。小儿子虽然表示愿意接走老人进行赡养,但考虑到李某个人不愿意与小儿子共同生活,且李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小儿子又居住在外地,两地轮流赡养亦不方便老人的生活,故应尊重李某的意见为宜。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各方意愿,二审法院酌情判决大儿子、二儿子每人每三个月将李某接至其住处轮流赡养,并每月另行支付李某赡养费700元,小儿子则每月支付李某赡养费1000元。
法官提示 将家庭中的赡养问题诉诸法院解决的老年人,其纠纷的实质往往在于家庭成员之间对于赡养义务分配的矛盾,因而一纸诉状的背后也蕴含着老年人对于子女和睦、家庭美满的期盼。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老年人除了希冀从子女身上获得经济扶持外,也更多地萌生对生活中的陪伴与心灵关怀的渴望。“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唱出了多少老人的心声。如今交通便捷了、网络提速了,平时多打打电话,让老人的牵挂有个念想;有空回家看看,让老人的期待有个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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