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况宗豪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7日 7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某。
委托诉途代理人:徐海宁,上海申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宗豪,上海申活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诉公代理人:刘某2(系被告刘某女儿)。
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拆除私自安在公共区城的防盗门、厨房设备及原告窗户上的防盗窗,恢复被告代理人刘某2的人身安全。被告居住室内比敢小,居住人口又多,故将厨房设施移到了公共通道内,已经20多年了一直相安无事,现无法拆除厨房设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源、被告系同幢同层楼房的左右邻居。原告系502室产权人, 被告居住在501室。被告在公共走道内安装了防盗门及在原告卫生间的窗户上安装了防盗窗,并将其厨房设施安装在公共通道内。 2022年6月23日,物业公司因被告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行为发出了整改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照片,整改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任何一方对相邻方正当行使权利构成妨害,相邻方有权要求排除妨害。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防盗门及防盗窗,被告对此予以同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至于被传提的人安全问题,并不能作为拆险的附加条件。公用走道应保持整洁畅通。本案中,被告将其厨房设施安装在公共通道内,已被有关单位通知整改,且该行为不仅占用公共空间,而且存在安全隐患,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内的防盗窗以及安装在楼栋公共通道内厨房设施、防盗门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