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亮律师网

世溷浊而莫余知兮,吾方高驰而不顾。

IP属地:湖北

吴明亮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17:00

  • 执业律所:湖北法昭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17233718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投保人未登记为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需理赔吗?

发布者:吴明亮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 |54人看过举报

车辆在法院查封状态下变卖,

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新车主以自己的名义为车辆购买保险,
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需理赔吗?

基本案情

任某将名下处于法院查封状态下的一辆汽车卖给刘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刘某取得汽车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后,以自己的名义为该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

保险期内,刘某丈夫驾驶该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毁严重。

刘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方以案涉汽车近年多次被不同法院轮候查封以及投保人未将其与原车主的交易行为提前告知某保险公司为由,拒不赔偿。协商未果,刘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本人名义投保时保单已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刘某,车主为任某,可以确定某保险公司已明确知晓投保人与车辆登记车主不一致,但仍接受了刘某以非车主的身份投保。某保险公司未就刘某身份提出过异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恶意隐瞒事实而规避法律的执行。

此外,无论本案车辆的转让是否有效,均未改变车辆性质、用途以及增加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因此转让与否不影响该车辆保险合同的生效。刘某在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的前提下为汽车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因此对车辆应享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关于法院查封问题。法院查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限制权利处分的强制性措施,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车主因涉纠纷导致车辆被法院查封,可能会影响保险赔偿金的分配但保险人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法院查询显示该车辆未因车主的相关纠纷被强制执行。任某与刘某签订协议后,便将请求赔偿权利转移给刘某,因此刘某具备法定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要件,理应享有保险财金请求权。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刘某给付保险赔偿金34.5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赔偿后对案涉车辆可依法处置。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本案纠纷所涉机动车损失险,是指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在保险范围内发生车辆损失时,保险公司将对投保人的车辆进行赔偿。
本案的保险标为机动车辆。市场经济中一般由车主为机动车购买保险,但不乏出现类似本案纠纷中,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或办理流程不完善 ,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的真实车主并非登记的车主的情况。
本案原告在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以非车主身份投保,并不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况。保险公司既已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车损发生后理应对车辆进行理赔。案涉车辆虽被查封,但最终未被强制执行,登记车主也已将请求赔偿权利转移给原告,因此原告作为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请求权。事故车辆损毁严重,已无维修必要性,原告以鉴定价值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并无不当。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于法于理有据。

作者:王珊珊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编辑:石慧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17233718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1175

  • 昨日访问量

    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吴明亮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