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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XX、深圳市XX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连兰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4日 1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18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X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西XX。

法定代表人:迟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XX1602。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XX(以下简称XXX)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深圳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92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XXX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放映涉案作品侵害了作品放映权,判决:一、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从点唱系统中删除涉案的7首曲目(《都有一颗红亮的心》《心雨》《我不想说》《悄悄蒙上你的眼睛》《心相印手牵手》《风含情水含笑》《天涯歌女》);二、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400元;三、驳回深圳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XXX负担。

上诉人X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深圳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案涉作品著作权;上诉人与案外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并按照标准支付版权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没有实际经济损失,原审判决判赔金额过高。

被上诉人深圳XX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深圳XX公司是否就案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原审中被上诉人深圳XX公司提交的出版物《经典流行歌曲专辑》(ISBN978-7-88421-944-5)、(2013)粤广广州第249400号《公证书》、(2019)粤广广州第212374号《公证书》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能够证明其为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时,XXX虽然对深圳XX公司就案涉作品享有著作权不予认可,但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成立。

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上诉人XXX虽主张案外人音集协与其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有权放映案涉作品,但深圳XX公司称并未将案涉作品授权给案外人音集协,且XXX不能证明案涉作品由案外人音集协管理。同时,上诉人XXX在其经营场所内向不特定公众实施的播放行为客观上导致了被上诉人深圳XX公司许可使用费的损失及维权成本的支出,故一审法院认定深圳XX公司因侵权受到损失正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深圳XX公司的实际损失和XXX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内容、类型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方式、性质、后果、期间,XXX的经营规模、消费水平以及深圳XX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4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原审认定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X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市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鄢子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XX

王连兰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611798630,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3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