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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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慧霞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0日 5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与被告陕西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李某张某中铁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0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霞,被告李某、被告A公司及被告李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山、被告张某、被告中铁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租金及人工费 610455 元;2.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自 2022 年 1 月 2日至 2022 年 10 月 1 日的利息 26440 元(按银行拆借利率 3.85%的 1.5 倍计算)及自 2022 年 10 月 2 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拆借利率 3.85%的 1.5 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2 年 5 月14 日,原告与案外人陕西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某签订过两份《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挖掘机两台在中铁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瓦石峡资源路项目施工。双方约定了租金及支付方式。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虽案涉合同由陕西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但由被告A公司实际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机械设备以及司机履行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四被告均向原告支付过租金及人工费。截止 2022 年 5 月 17 日,经原告与被告张某结算确认尚欠原告租金及人工费 610455 元。因被告李某为案涉项目经理、被告张某为工地负责人,其二人应d对A公司欠付原告的租金及人工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中铁某局作为发包方在欠付A公司 90 万元履约保证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案涉书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虽由原告与陕西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但原、被告均认可际由原告与A公司产生事实租赁合同关系,该租赁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原、被告均认可张某系被告A公司员工。在原告无法得知被告张某的具体职务、是否得到被告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告有理由相信张某可以代表被告A公司对租金进行结算,故张某实施的法律行为系履行职务,对被告A公司发生效力,产生的后果由被告A公司承担。通过原告与张某的微信记录可知,双方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对之前产生的租金进行结算,并确认欠付原告租金 610455 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租金 610455 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A公司辩称被告张某未取得公司授权结算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结合张某出具的两份《欠条》及微信记录可知,被告A公司租赁原告机械设备期限一年以上,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租金,被告A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给原告造成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故本院酌定自 2022 年 5 月 27 日起,被告A公司以61045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30%支付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原告诉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被告A公司辩称已向原告超付租金意见,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中铁某局之间存在租赁合同或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中铁某局主张权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租金610455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二、被告陕西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 610455 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向原告李某支付自 2022 年 5 月 27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0168.94 元,减半收取 5084.47 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132.19 元(已交纳),由被告陕西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4952.28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李慧霞律师,现为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首次执业时间为2007年(至今15年执业经历),法学本科学历,具有良好的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巴音郭楞
  • 执业单位: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2820********9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