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印杰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XX偿还截至2021年3月3日下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4877.4元、利息7303.9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21.63元,并自2021年3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利息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被告秦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