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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印杰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XX偿还截至2021年3月3日下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4877.4元、利息7303.9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21.63元,并自2021年3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利息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被告秦X负担。

刘印杰律师,法学学士,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南阳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代理和解答咨询的各类刑事及民事案件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320********4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